【案情】
某日,大連工業大學女生X和一位外國籍男士發生關系,事后,相關照片被該外籍男士放到了社交媒體。近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網站發布公告,內容如下:
“鑒于你……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及《大連工業大學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你送達《大連工業大學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現開展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有異議,請在9月7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特此公告。”
【問題】
大連工業大學是否侵犯X的基本權利?
【相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分析思路:
大學可能侵犯X的人格尊嚴、受教育權。
I. 人格尊嚴
一、保護范圍
憲法第38條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包括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個人不愿意被公之于眾的信息,構成個人隱私,他人不得公之于眾。個人的名譽權也受到保護。本案涉及X的人格尊嚴。
二、干預
大學的行為構成了干預。X的有關行為構成其隱私,大學通過在網站上發布公告的方式,將其公之于眾。
本案中有疑問的是,X的有關行為之前已經在網絡上曝光,因此,大學的行為不屬于首次公開此事,這是否構成對其隱私的干預,存在一定疑問。然而,大學的公告,即便對于知情人來說,也是舊事重提;對之前并不知情者來說,這與首次曝光無異。這一公告,也導致了X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名譽造成了影響。因此,大學的行為構成了對X人格尊嚴的干預。
三、正當化
(一)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由此可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具有法律依據。
(二)法律依據的合憲性
對相關規定進行形式和實體合憲性審查。可以通過。
(三)法律依據適用的合憲性
1、合法性審查
只有在“難于聯系的”情況下,才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本案中之所以進行公告送達,并非因為“難于聯系”,而是“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這并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
2、合憲性審查
依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進行公告送達的時候,應當考慮到X根據憲法第38條享有的人格尊嚴。由于公告送達對X人格尊嚴造成了重大消極影響,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依據的適用不合憲。
四、結論
大連工業大學公告送達《大連工業大學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構成對X人格尊嚴的侵犯。
II. 受教育權
一、保護范圍
X為大連工業大學的學生,享有在該大學接受教育的權利。這一權利受到憲法第46條的保護。
二、干預
大連工業大學開除X學籍,構成對X受教育權的干預。
三、正當化
(一)法律依據
大連工業大學在公告中提出了兩個法律依據,即《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及《大連工業大學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法律依據的合憲性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
形式、實體上均合憲。
2、《大連工業大學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
形式合憲。
實體合憲性存在一定的疑問,至少涉嫌違反平等原則。只要與他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都應當予以處分。但該款之規定了大學生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的行為。
此處暫且假定其合憲,繼續后續審查。
(三)法律適用的合憲性
1、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的適用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才規定了開除學籍的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只規定了退學,沒有規定開除學籍。因此,該款不能夠作為開除學籍的依據。
2、對《大連工業大學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的適用
該款規定的事實要件,包括如下幾個:1、與外國人交往;2、交往不正當;3、有損國格、校譽。
其中,X的行為滿足前兩個要件,第三個要件是否滿足,存在一定的疑問。
該款規定的法律后果,為記過及以上處分。根據該款規定,學校相關部門具有一定的裁量權。假如X的行為滿足事實要件,應當給予記過還是其他更為嚴重的處分,應當進行斟酌。開除學籍是最為嚴重的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
四、結論
大連工業大學開除X學籍,侵犯其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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