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對口有關單位,縣政府有關部門:
《大名縣招徠游客獎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jīng)縣政府第7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大名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大名縣招徠游客獎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jù)《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推動文化和旅游市場恢復振興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為積極開拓境內外旅游客源市場,進一步拉動并促進文旅消費,推進全縣旅游產(chǎn)業(yè)發(fā)展,發(fā)揮政府獎勵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主要針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對組織大名縣行政區(qū)域外游客及境外游客入大旅游的旅行社進行激勵性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金年度總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按照符合獎勵標準的旅游團隊遞交申報材料的先后順序,資金獎完為止。
第四條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該項獎勵資金的審核和發(fā)放工作,并按季將獎勵情況匯總后報送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審核后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五條 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大名旅游,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申報獎勵:
(一)單個旅游團須20人及以上。
(二)旅游團需游覽1個及以上收費景區(qū)或項目。(需向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報備,并經(jīng)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審定及對外發(fā)布的收費景區(qū)或項目)。
(三)旅游團須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對外發(fā)布的餐廳或賓館內至少團餐1次或住宿1晚。
第六條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定期將審核通過的收費景區(qū)或項目、住宿賓館、團餐餐廳名單,通過大名縣人民政府官網(wǎng)、“大名縣文旅局”微信公眾號、“大名文旅”抖音號等平臺及時對外公布。
第七條 對組織來大旅游的國內團和入境團(包括港澳臺),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組織國內游客來大旅游,每人獎勵20元;
(二)組織境外游客來大旅游,每人獎勵100元。
第八條 組織飛機團、專列團、自駕車隊、大巴團、游輪團等大型團隊來大旅游的旅行社,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組織飛機團來大旅游,每班次人數(shù)達到50人及以上的,獎勵5000元;每班次人數(shù)達到100人及以上的,獎勵10000元。
(二)組織專列團來大旅游,每列人數(shù)達到300人及以上的,獎勵10000元;每列人數(shù)達到400人及以上的,獎勵16000元;每列人數(shù)達到500人及以上的,獎勵25000元。(通過專列終點站為邢臺、邯鄲、安陽、濮陽、聊城、鶴壁、菏澤、長治、北京、鄭州、石家莊等經(jīng)我縣認可的站點,來大名的都可定義為專列團)
(三)組織大巴團或游輪團來大旅游,一次性組織300人及以上的享受獎勵政策。客源地為70公里以內的,一次性獎勵8000元;客源地為7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內的,一次性獎勵 10000元;客源地為200公里以外的,一次性獎勵12000元。
(四)組織自駕車隊來大旅游,一次性達到20輛車或80人及以上的,獎勵2000元;一次性達到50輛車或200人及以上,獎勵5000元;一次性達到70輛車或300人及以上,獎勵9000元。
(五)單次組織超5000人以上團隊來大旅游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九條 對優(yōu)秀旅行社獎勵,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對本辦法有效期內排名前五且組織超過1萬人次以上來大旅行社給予獎勵,第一名獎勵2萬元,第二名獎勵1萬元,第三、四、五名各獎勵5000元。
第十條 旅游獎勵資金實行獎勵周轉金制度。
縣財政按照年初預算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撥付旅游獎勵資金預算數(shù)的四分之一,作為獎勵資金兌付周轉金;以后每季度根據(jù)獎勵資金兌付周轉金使用情況及時補充。
第十一條 旅游獎勵項目實行申報制。申報獎勵的旅行社須在團隊到達1日前向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申報,提供行程確認單。
第十二條 申請獎勵的旅行社須在團隊離大后5日內向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交相關的紙質材料。
凡申請獎勵的旅行社需提供《大名縣招徠游客獎補申請表》、游客名單、組團社和地接社確認件、行程、景區(qū)收費項目及賓館消費發(fā)票的復印件;旅游專列團、包機團需提供鐵路、航空部門的相關文件;旅游大巴團需提供租車合同;游輪團、自駕游組團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所有獎勵資金申報、認證、核算均應按程序要求進行申報審批,不按程序申報獎勵的,一律不予受理。每季度兌現(xiàn)一次獎勵,在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資料審核認證等工作。
第十四條 多家旅行社共同組織的團隊,由牽頭旅行社申請獎補,兩家或多家旅行社不能聯(lián)合申報;同一人次或事項只獎補一次,不在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各項獎補項目中重復計算。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實行公示制。審核結果在大名縣人民政府官網(wǎng)公示,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會同縣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申報獎補的旅行社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提供有關材料,并積極配合大名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有關部門完成抽查審核工作。對提供記錄與實際不符、超出申報時間或申報事項不在規(guī)定期限和范圍的旅行社不予獎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獎補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行業(yè)、安全生產(chǎn)等法律法規(guī)的;
(二)由于申報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務質量過失,年度內被有效投訴3次以上(含3次)或發(fā)生重大投訴事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四)存在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情形的;
(五)申報獎補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jīng)紀律、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其退還申領獎補費用并有權依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獎補申報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名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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