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位大爺在公園打電話,突然被狗咬了,結果不僅沒拿到賠償,反而倒貼1萬多塊錢!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咱們一起來看看!
2023年國慶假期第二天,新疆昌吉某公園里發生了一起令人唏噓的糾紛。50多歲的羅大媽是個愛狗人士,家里養了5只狗。前一天,她又好心收留了一只流浪狗。第二天,羅大媽和女兒開車帶著這6只狗來到公園遛彎。
關鍵問題來了:這6只狗全都沒拴狗繩!停車時,那只剛收留的流浪狗跳下車就跑沒影了。羅大媽和女兒帶著自家的5只狗進了公園。遛狗途中,那只流浪狗又跑了回來,跟在了羅大媽身后。
此時,60多歲的吳大爺正在公園里打電話。突然,他感覺小腿一陣劇痛,低頭一看,竟然被狗咬了!吳大爺轉身就看見羅大媽帶著一群狗,頓時火冒三丈,隨手撿起石頭就朝狗群砸去。
羅大媽見狀立即上前理論:"咬你的是那只流浪狗,不是我家的狗!"兩人越吵越兇。情緒激動的吳大爺抬手就給了羅大媽一耳光。羅大媽也不甘示弱,一把抓住吳大爺的衣領不松手,還朝對方臉上吐口水。暴怒之下,吳大爺直接用頭撞向羅大媽的面部。
這場沖突最終在路人和民警的勸阻下才平息。事后,兩人都去了醫院:羅大媽嘴唇受傷、門牙折斷,治療花費近2萬元;吳大爺打了狂犬疫苗,做了檢查,花了1000多元。
事情到這里還沒完。氣不過的羅大媽把吳大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外加3萬元精神損失費,合計6.9萬元。吳大爺也不示弱,反訴要求羅大媽賠償6600元。
法院最終判決:吳大爺賠償羅大媽1.1萬元,羅大媽賠償吳大爺1000元,雙方的其他訴求都被駁回。這個結果讓很多網友直呼意外:明明是大爺先被狗咬,怎么最后反而要賠更多錢?
一、為何羅大媽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本案中,羅大媽主張咬傷吳大爺的是流浪狗,但關鍵問題在于:
1. 該流浪狗系羅大媽帶入公園,且未采取任何約束措施;
2. 羅大媽飼養的5只犬同樣未拴繩,違反《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條例》關于“攜犬外出必須束牽引帶”的規定。
法院認為,無論咬傷吳大爺的是羅大媽的狗還是流浪狗,羅大媽均未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故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為何吳大爺需承擔更高比例責任?
吳大爺被狗咬傷后,本可通過合法途徑維權,但其選擇用石塊攻擊犬只,并進一步與羅大媽發生肢體沖突,導致羅大媽受傷。法院依據以下法律規定作出責任劃分:
1.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2. 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具體責任劃分依據:
吳大爺的過錯:被咬傷后未冷靜處理,而是采取過激行為,先動手打人,并最終導致羅大媽受傷,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60%)。
羅大媽的過錯:未拴繩遛狗、言語激化矛盾、抓衣領及吐口水等行為,對沖突升級負有責任,故自身承擔40%損失。
三、為何精神損害賠償未獲支持?
《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需以“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為前提。本案中,雙方雖均有身體損傷,但未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程度,故法院未支持該部分訴請。
二審時大爺說自己是被狗撲咬+大媽撕抓才用頭撞吳大媽的。但當時情況下,危險程度達到不需要暴力反擊的地步,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手段必要"的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
現在城市養狗矛盾越來越多,但解決糾紛還得靠法律。就像這個案子,本來大爺占理的事兒,因為一時沖動反而成了理虧的一方。大家覺得法院判得公平嗎?如果是你遇到這種情況會怎么處理?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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