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在其售賣鑰匙扣的鏈接中使用了熱播劇的劇名,鑰匙扣沒賣幾個,反倒因不正當競爭賠償6500元。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王碧蕾 叢曉蕓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想著蹭蹭熱播劇的熱度
賺筆大的
不曾想
商品沒賣幾件
還倒賠了個“大”的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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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某電視劇在視頻平臺播出后,社會熱烈反響,榮獲“年度電視劇”等多個獎項。該劇是A公司與C影視文化傳播公司共同出品,兩公司簽訂《聯合投資攝制合同》,約定該劇集周邊衍生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權利及相應收益歸A公司所有。A公司亦在多個網購平臺開設了官方旗艦店,售賣相關周邊衍生產品。
2023年6月,A公司在網上發現,一售賣鑰匙扣的B商行,在其售賣鑰匙扣的鏈接中使用了上述熱播劇的劇名,遂將B商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商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截至開庭,該鑰匙扣90天內成交小于10件。B商行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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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爭議焦點如下:
一、關于A公司是否為適格原告。根據A公司與C影視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聯合投資攝制合同》,A公司享有該熱播劇周邊衍生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權利,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犯該熱播劇周邊衍生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二、關于B商行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涉案影視作品經A公司的宣傳與推廣,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已為公眾所知悉。B商行在經營的網絡店鋪中使用該影視作品名稱作為涉案商品連接名稱,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B商行的涉案商品與A公司存在特定的關聯性,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搶占A公司的相關市場交易機會,給A公司造成損失,故B商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關于A公司訴請的賠償金額。鑒于A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B商行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及B商行的違法所得,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的過錯程度、被訴侵權商品的銷量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定B商行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500元。
綜上,法院判決B商行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6500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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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法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部分經營者采取“傍名牌”等不當手段,故意制造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知名品牌存在特定關聯,以此提升自身商品在市場中的競爭力。此行為不僅誤導消費者,還擾亂政策競爭秩序,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涉案影視作品經權利人的宣傳和推廣,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其影視作品名稱及周邊衍生商品具有一定的商業使用價值,可以為相關權益人帶來經濟利益。B商行使用該熱播劇名稱作為涉案商品鏈接名稱的行為,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A公司相應損失。
法院提醒,所謂的“搭便車”行為,表面上看似能走捷徑、占便宜,實際上需要付出高昂代價。經營者一旦實施此類行為,不僅可能要承擔因侵權產生的賠償責任,還有可能遭遇消費者的差評,導致市場信任體系全面崩塌。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者應注重把控商品質量、優化商品供應鏈,提升商品的競爭力,當需借用他人品牌影響力時,應通過“取得授權”“聯名合作”等方式取得許可,并真實描述商品,不誤導、欺騙消費者,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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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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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 | 商品鏈接中引用熱播劇名,合法嗎?
封面來源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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