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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其交易受到嚴格政策限制。北京延慶一起案件中,賣方在限價房限售期內將房屋出售給買方,后因房屋被抵押無法過戶引發糾紛。法院最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決雙方互相返還房款和房屋,但買方主張的違約金未獲支持。這起案件揭示了限價房交易的政策紅線,為購房者和售房者提供了重要警示。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峰、劉艷(夫妻關系,二手房買受人)
被告:鄭濤、趙敏(原夫妻關系,二手房出賣人)
涉案房屋:延慶區五號房屋(限價商品住房)
抵押權人:某銀行
(二)爭議焦點
鄭濤、趙敏與林峰、劉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后,已支付的購房款和房屋應如何處理?
林峰、劉艷主張的違約金請求能否成立?
(三)事件經過
2017 年 12 月,鄭濤與趙敏取得延慶區五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房屋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登記為共同共有。2019 年 3 月,二人離婚。2020 年 10 月 24 日,鄭濤、趙敏與林峰、劉艷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五號房屋以 90 萬元出售給林峰、劉艷:首次支付 48 萬元,剩余 42 萬元分 6 年支付(每年 7 萬元),全款付清后辦理過戶。
協議簽訂后,林峰、劉艷按約支付 48 萬元,鄭濤交付房產證,二人入住房屋。2023 年初,鄭濤以急需用錢為由要求提前支付余款,并承諾減免房款 2.7 萬元且提前過戶。林峰、劉艷又陸續支付 29.3 萬元,累計支付 77.3 萬元。同年 9 月 27 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已付款 80 萬元(含減免部分),約定 2023 年 11 月前完成過戶。
然而,鄭濤、趙敏未按約定協助過戶。經查,2023 年 3 月,二人補辦房產證后通過離婚財產分割將房屋登記至趙敏名下;6 月,趙敏以該房屋為北京某飲品服務有限公司(趙敏為法定代表人)的 98 萬元借款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因房屋處于抵押狀態且屬限售期內限價房,過戶無法完成,林峰、劉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 77.3 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4.5 萬元。鄭濤認可欠款和違約金,但表示房屋被抵押無法過戶;趙敏未答辯。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認定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核心依據如下:
政策限制性規定: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限價房購房人取得權屬證書后 5 年內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需由住房保障部門回購,且回購房屋只能向符合條件家庭出售。本案中,鄭濤、趙敏 2017 年取得房產證,2020 年即出售房屋,明顯處于 5 年限售期內,轉讓行為違反政策規定。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限價房是保障性住房,旨在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限售期內私下交易導致符合條件的家庭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破壞了保障房分配機制,違背公序良俗,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情形,合同自始無效。
當事人過錯的認定:鄭濤、趙敏作為售房者,明知房屋屬限價房且處于限售期仍違規出售,存在主要過錯;林峰、劉艷作為購房者,未核實房屋性質和交易限制,對合同無效亦存在一定過錯。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后應遵循 “返還財產、過錯賠償” 原則:
房款與房屋的返還:林峰、劉艷已支付的 77.3 萬元購房款系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鄭濤、趙敏應予以返還;同時,林峰、劉艷實際占有房屋,應將房屋返還給出售方。
違約金請求的駁回:違約金基于有效合同的約定產生,本案合同無效,不存在違約一說,故林峰、劉艷主張的 4.5 萬元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行為的影響:趙敏將房屋抵押的行為不影響合同無效的認定,但抵押權登記合法有效,房屋返還后需先解決抵押問題,可能導致鄭濤、趙敏返還房款的能力受限,增加林峰、劉艷的追償風險。
(三)限價房交易的特殊風險
本案暴露的限價房交易風險值得警惕:
限售期內交易的無效性:無論雙方是否自愿、是否實際履行,限售期內的限價房買賣合同均因違反政策而無效,無法通過訴訟強制過戶。
產權變動的隱蔽性:鄭濤、趙敏通過補證、離婚析產等方式變更產權后設立抵押,購房者難以察覺,最終導致過戶無望。
房款回收的不確定性:售房者可能將房款揮霍或用于其他債務,即使法院判決返還,若其無財產可供執行,購房者可能面臨 “房財兩空” 的困境。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林峰、劉艷與鄭濤、趙敏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及 2023 年 9 月 27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
鄭濤、趙敏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返還林峰、劉艷購房款 773000 元;
林峰、劉艷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返還鄭濤、趙敏位于延慶區五號房屋;
駁回林峰、劉艷的其他訴訟請求(違約金 45000 元)。
四、案件啟示
(一)限價房交易的政策紅線不可觸碰
明確限售期限制:購房人需牢記限價房 “取得房產證后 5 年內不得轉讓” 的規定,避免在限售期內簽訂買賣合同,否則合同必然無效。
核實房屋性質:購房者在交易前務必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性質,確認是否為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了解是否處于限售期或存在其他交易限制。
拒絕 “規避政策” 的交易:任何通過 “私下協議”“延期過戶” 等方式規避限售政策的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二)合同無效后的風險防范
審慎支付房款:對保障性住房交易,盡量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額房款,可約定分階段支付,且付款前必須核實房屋無抵押、無查封、無產權爭議。
留存交易證據:簽訂協議、支付房款時需保留書面合同、轉賬記錄、收條、房產證交接憑證等,證明房款支付金額和房屋占有事實,為合同無效后的返還請求提供依據。
及時止損維權:發現房屋無法過戶或存在權利瑕疵時,應立即停止付款,協商解除交易并要求返還房款;協商不成的,及時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售房者其他財產,保障判決執行。
(三)售房者的合規義務
遵守限售規定:售房者需明確限價房的政策限制,在限售期內不得違規出售,確需資金周轉的,可通過合法途徑融資,而非擅自轉讓保障性住房。
誠信履行約定:即使合同無效,售房者仍需返還已收房款,惡意轉移房屋(如抵押、贈與)逃避返還義務的,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離婚析產的注意事項:夫妻離婚分割限價房時,需遵守限售政策,不得通過財產分割規避轉讓限制,否則分割行為可能無效,還需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障性住房交易的替代方案
等待限售期屆滿:若購房者確有意購買限價房,需等待 5 年限售期屆滿,且確保房屋無抵押、無查封,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后再簽訂合同。
通過正規渠道申購:符合限價房申購條件的家庭,應通過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正規渠道申請購買,避免購買二手限售期內的限價房,降低交易風險。
選擇其他住房類型:對于不符合保障房申購條件的購房者,應選擇普通商品房等無交易限制的住房類型,確保交易合法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本案中,法院嚴格依據政策規定和法律原則認定合同無效,既維護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嚴肅性,也平衡了雙方的財產返還請求。限價房交易雙方應充分認識政策紅線的嚴肅性,摒棄僥幸心理,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進行住房交易,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 “房財兩空” 的后果。唯有遵守法律和政策規定,才能真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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