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在一起藝人經紀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條款中只約定藝人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未約定經紀公司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顯失公平。該案一審法院認為該違約責任條款系格式條款,內容無效。該案二審法院認為,該合同系制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前述條款也非格式條款,對一審法院關于格式條款及無效的認定予以糾正。那么,制式合同、格式合同及格式條款有何區別?
制式合同是指合同版本相對固定,但簽訂合同各方仍可對合同條款內容進行協商。經紀公司與藝人簽訂的合同多為制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未與對方協商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合同。銀行貸款協議,電商平臺用戶協議、APP用戶協議等多為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可能包含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不利后果有兩種,一種為不成為合同內容,另一種為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依據具有其他法定無效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前述關于不成為合同內容以及無效的內容僅就格式條款所作出的規定,格式合同的整體內容并不無效,只是包含的格式條款如有前述規定的無效情形,可能構成無效。而制式合同,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并未被剝奪,其效力通常并無瑕疵。
參考判決:
一審判決: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23)遼0211民初7597號民事判決
二審判決: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遼02民終101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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