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小程序劇,約定一方負責拍攝、制作和發行。上線發行后收入未覆蓋投流成本,無收益,投資虧損。該階段,投資方還能否解除合同?
約定
2024年3月,甲乙簽訂小程序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小程序劇,雙方投資比例各占50%,甲負責短劇的拍攝、制作和發行,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凈收入。
履行
2024年5月,甲與丙簽訂委托發行協議,委托丙發行短劇。6月1日,短劇上線。9月1日,丙向甲發送商函,稱短劇收入無法覆蓋投流成本,未產生收益,不具備結算條件。
爭議
2024年10月1日,乙以甲遲延上線為由,訴請解除合同,退還全部投資款。
問題
乙的解除主張能否成立?
評析
解除權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合同成立后終止前若具備解除條件,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實施解除行為。解除權的行使須具備期限條件,即應該在合同成立后,終止前。若合同尚未成立或已經終止,當事人均不享有解除權。
本文認為,結合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判斷,甲乙之間合同關系已經終止。具體理由如下:
雙方協議約定,甲乙共同投資小程序劇,甲的合同義務是出資、拍攝、制作、發行,乙的合同義務是出資。甲完成出資、拍攝、制作,短劇也已上線,作為受托發行方丙也已告知甲發行結果,短劇無凈收益,不具備結算條件。因此,甲已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在乙也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下,雙方的合同義務均已履行完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債務已經履行的,債權債務終止。據此,甲乙之間合同關系自丙告知甲發行結果時終止。此后甲訴請解除合同欠缺依據。
應予注意的是,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短劇的發行收益,對于該目的的實現,雙方約定甲負責發行,結算是發行的結果,系發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無明確禁止的情形下,甲委托丙發行并無不當。丙受甲委托處理發行事務,告知發行結果,視為甲履行債務。對于未產生收益的結果,在甲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應為正常的商業風險。當然,如果乙對該結果有異議,也可以請求甲與丙進一步清算,確認丙披露結果的真實性。該種異議,不影響甲乙之間合同終止的效力。
訴請解除與確認終止并不免除違約方在履行期間存在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盡管二者對責任的承擔方式存在區別,但一方如因對方的違約行為產生損害,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影視合同糾紛中,盡管當事人在訴請解除的同時會請求返還投資款,但即便解除的主張成立,返還投資款的請求未必能獲得支持。因為若已經開機拍攝,投資款已被使用,合同已實際履行,投資款的返還請求不是恢復原狀而是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應以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要件,而當事人提出的返還投資款的主張是否有事實依據,即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與其投資無所得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需結合具體案情而定。具體到該案,即便乙主張的事實成立,甲確有遲延上線的違約行為,在短劇實際上線的情形下,乙損失的只是期限利益,即便甲需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前述損失即可。短劇延遲上線與發行無凈收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本文認為,乙以甲遲延發行短劇為依據要求甲退還投資款,難獲支持。
參考判例:
一審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832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判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5922號民事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