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6個月大的男嬰因呼吸道異物窒息送醫,醫院以“急診無人”為由延誤治療,最終導致患兒死亡。司法鑒定認定醫院存在過錯,負次要責任。律師介入案件并協助家屬獲得88.8萬元賠償,但其中55.5萬元被律師收取,家屬實際僅得25萬元。家屬認為律師收費過高,遂向律協投訴。
2019年12月28日,廣州居民韋先生6個月大的次子出現咳嗽、發熱等癥狀,遂帶至家附近的社區診所就診。診所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開具了止咳糖漿等藥物。然而服藥后患兒癥狀未見好轉,反而出現呼吸急促等加重跡象。
2020年1月1日凌晨3時許,患兒病情突然惡化,出現呼吸困難、面色發紺等癥狀。韋先生立即帶著孩子趕往最近的二甲醫院急診部。凌晨5點15分到達醫院后,急診掛號處告知"急診醫生暫時不在,需要等待"。當時急診大廳僅有2-3名患者等候,但遲遲未見醫生出現。
在接下來的三個小時里,韋先生多次往返于掛號處和急診室之間,反復詢問醫生何時能到。期間患兒癥狀持續加重,出現明顯的三凹征(胸骨上窩、鎖骨上窩、肋間隙凹陷)。直至上午8時許,患兒突然出現呼吸暫停,韋先生大聲呼救后,才有醫護人員趕來實施搶救。遺憾的是,經過40分鐘的搶救,患兒最終因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2020年3月,經家屬申請,當地醫學會組織進行了醫療損害鑒定。鑒定報告顯示:
1. 患兒直接死因為"呼吸道異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2. 醫院存在以下過錯:急診科未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未及時評估危重患兒病情,延誤救治時間達3小時;
3. 認定醫院過錯與患兒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為16%-44%。
2020年4月,韋先生首先向涉事診所主張賠償,認為其初診存在誤診。經兩年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診所賠償2萬元。
2022年6月,韋先生轉而向醫院主張權利。在投訴次日,鄧律師主動聯系韋先生,表示可以"通過特殊渠道"爭取更高賠償。雙方簽訂了一份"法律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律所提供300小時法律咨詢服務,如獲賠金額超過23萬元,超出部分作為咨詢費歸律所所有。
2023年9月,經第三方鑒定機構確認醫院存在過錯后,案件進入調解程序。2024年5月,醫院同意一次性賠償88.8萬元。款項到賬后,律所按約定扣除55.5萬元,韋先生實際獲得25萬元。
后來,韋先生了解到:按次要責任計算,正常賠償應在30萬元左右,律師收費占比高達62.5%,覺得律師收費太高了,況且醫療糾紛依法不得風險代理。
遂向律協投訴,但一年未獲回復,故向媒體曝光此事。目前,當地司法局已介入調查。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律師的收費是否合法?
1. 風險代理的法律規定
律師主張其收費是“協商確定,非風險代理”,但合同約定,“超23萬元部分歸律所”,完全符合風險代理特征。
風險代理是指律師在案件勝訴后按比例收取報酬的代理方式,但我國法律對其有嚴格限制:
適用范圍:禁止在贍養費、撫養費、工傷賠償、刑事辯護及醫療損害賠償等案件中采用風險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
收費上限:標的額不足100萬元的,律師費不得超過18%(《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
2. 本案收費的違法性
違規采用風險代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明確禁止風險代理,律師以“咨詢合同”名義規避監管,屬于變相違規。
收費比例超標:即使按風險代理計算,88.8萬元的賠償款,律師費上限應為15.84萬元(18%),而實際收取55.5萬元,遠超法定標準。
3. 律師行為的法律后果
退費責任:律師超額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家屬。
行政處罰:律所可能面臨警告、罰款甚至停業整頓(《律師法》第50條)。
因此,家屬有權要求退還超額費用,并可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此案也提醒公眾:維權過程中需警惕法律服務陷阱,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二次侵害。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此案你如何看呢,覺得律師的收費合理嗎?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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