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就第1561046號24類“無印良品”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7358號再審裁定書,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再審申請,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維持注冊。(再審裁定附后)
訴爭商標:無印良品
申請日:2000年4月6日,
初審公告日:2001年1月28日
被訴裁定:商評字[2020]第293595號《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最高法院認為:
本案中,訴爭商標的申請日為2000年4月6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再審審查階段提交的棉田公司的商標注冊、使用等證據多為訴爭商標申請日后的證據材料,提交的其他判決所涉商標與本案訴爭商標不同,且申請注冊時間亦不同,故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審請日前,棉田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
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第三十二條,最高法院認為:
本案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提交的多數宣傳使用證據或形成于域外,或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主張的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的商品已經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再審審查階段提交的報紙、期刊等宣傳材料多為對“無印良品”品牌的報道,并未指向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棉紡織”等商品,故其主張“無印良品”商標在第24類“棉紡織”等商品上經過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主張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曾委托中國企業生產加工“無印良品”品牌的床單、被罩等商品,構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對此,本院認為,即便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中國大陸地區曾經委托企業加工“無印良品”品牌的產品,但因前述加工產品全部出口,并未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也不可能產生一定影響。
該商標身經百戰的經歷,可謂驚天地泣鬼神
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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