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9 年修訂以來,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經營活動中涌現出諸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近年來,諸如“搬家到店”經營模式、“無貨源”虛假交易、濫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協助虛構交易數據、制造虛假交易活躍度誤導消費者等新型不正當競爭手段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惡性競爭的“內卷化”趨勢。
為有效規制這些新型市場亂象,2025 年 6 月 27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新修訂案。新法將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正式施行,Alpha 大數據團隊幫助大家梳理了本次修訂亮點,并附上新舊對照,掃描文末二維碼,即可免費領取《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舊對照 excel 版。
完善平臺經濟領域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一)系統完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規定
1. 技術手段的現代化界定
將原法中“技術手段”這一傳統表述拓展為“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復合型規制對象,通過列舉式規定增強法律適用的明確性,為數字經濟時代的競爭執法提供精準指引。
2. 數據權益的體系化保護
增設專門條款規制數據不正當獲取行為,明確禁止經營者采用欺詐、脅迫、規避技術措施等非法手段獲取或使用他人合法數據,構建涵蓋數據獲取、使用全流程的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健康的數據要素市場競爭秩序。
3. 交易秩序的規范化保障
針對平臺經濟特有的交易亂象,新增對虛假交易、惡意評價及退貨等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重點打擊濫用平臺規則實施的虛假營銷行為,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二)重點規制平臺經營者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
1. 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律遏制
通過增設第十四條,明確禁止平臺經營者強制或變相強制商家實施低于成本的銷售行為。該規定旨在落實平臺經濟規范發展政策導向,重點整治“一口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定價模式,推動行業競爭從價格戰向質量服務升級轉型。
2. 優勢地位濫用的綜合治理
新增第十五條創新性地構建了大型企業交易行為規范:一方面明確禁止利用資金、技術等優勢地位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或拖欠賬款;另一方面突破傳統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框架,建立多維度的優勢地位評估體系,為中小經營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該規定直指電商、網約車等領域的平臺霸權問題,體現了平衡市場主體權益的立法智慧。
強化平臺經營者在治理不正當競爭中的主體責任
在數字經濟背景下,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平臺經營者依托數據資源和算法技術,實質上掌握了平臺經濟生態中的規則制定權和資源配置權,形成了一種具有準公共屬性的“私權力”。《反不正當競爭法》立足這一現實,系統構建了平臺經營者在規范平臺內競爭秩序中的責任體系,重點強化了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治理職能。
具體而言,該法第二十一條確立了平臺經營者的三項核心義務:一是規則明示義務,要求平臺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公平競爭準則;二是機制建設義務,須建立投訴舉報和糾紛處理的雙重機制,引導平臺內經營者合規經營;三是主動監管義務,對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做好證據保存,并履行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法定義務。此外,該法第三章“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進一步明確了平臺經營者在不正當競爭監管鏈條中的關鍵地位,通過制度設計使其成為公共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
這種制度安排既體現了公私協同的現代治理理念,也反映了數字經濟發展對競爭治理體系提出的新要求,有助于構建平臺自治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的立體化治理格局。
構建平臺經濟領域多元主體的責任體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平臺經濟生態中的不同主體,建立了層次分明的法律責任框架,確保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精準規制。
其一,針對平臺內一般經營者,該法第二十九條確立了階梯式處罰機制: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罰款額度提升至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體現了過罰相當的立法原則。
其二,對于平臺經營者,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第三十條明確,若平臺強制或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低于成本銷售的行為,監管部門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罰款幅度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其三,針對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第三十一條設置了"改正前置"的處罰程序:先由省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者,則直接課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這種差異化責任設計,既考慮了平臺經營者的特殊市場地位,又強化了對濫用行為的威懾力度,形成覆蓋平臺經濟全主體的責任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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