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5年 第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修正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7月17日—8月17日。
聯 系 人:陳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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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修正草案)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修正草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個人。
第三條 自治區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多次獻血者經醫學評估后可放寬至60周歲。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獻血工作,統一規劃并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其職責是:
(一)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計劃;
(二)對下級黨委、政府和派出機構領導的獻血工作進行考核;
(三)保障采供血機構建設經費、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無償獻血返還資金;
(四)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五)對獻血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獻血計劃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和輸血工作,其職責是:
(一)統一規劃、設置采供血機構;
(二)擬訂本轄區年度獻血計劃;
(三)對各單位完成獻血工作計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采血、供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血液質量;
(五)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
(六)鼓勵和支持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第七條 各類學校應當開展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把無償獻血宣傳納入宣傳計劃,免費登載、播放獻血廣告和開展其他社會公益性宣傳。
在公共場所開展獻血宣傳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免收各種費用。
每年五月為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八條 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血站,是社會公益性組織,負責采集、供應醫療臨床用血。
血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操作,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按法定的獻血量進行采血,并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血站要為獻血者和用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第九條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用血計劃,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十條 各單位要開展公民獻血法律、法規和獻血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完成獻血計劃。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獻血工作計劃的組織落實。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鼓勵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帶頭獻血;各級高校應鼓勵大、中專院校健康適齡的學生在校期間參與無償獻血;現役軍人獻血按照軍隊獻血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無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
公民也可以直接到當地血站或采血點自愿獻血。
第十三條 獻血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全國電子獻血證與紙質無償獻血證具有同等效力。
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嚴格禁止偽造、涂改、出售或轉讓無償獻血證書。
第十四條 獻血者及其直系親屬醫療臨床用血時,享有臨床用血費用減免和優先用血政策。具體政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需交納用于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簡稱用血費用)。
第十六條 未獻血的公民發生醫療用血時,除交付用血費用外,還需交納用血公益金。
用血公益金交納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獲得國家無償獻血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奉獻獎的個人由所在地政府頒發“內蒙古自治區無償獻血榮譽卡”和“內蒙古自治區造血干細胞捐獻榮譽卡”,持卡在自治區內免費游覽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免費乘坐所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察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獻血者用血者造成傷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和個人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視為未完成獻血計劃和未獻血。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供應血液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獻血者和用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健康通遼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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