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網友咨詢:
勞動者要求加班費,需承擔舉證責任嗎?
李華金律師解答: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在加班費爭議處理中,要充分考慮勞動者舉證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結合具體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對于勞動者主張的加班事實應當提供如下證據:如向勞動者發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務單或者工作郵件、微信通知等;勞動者在工作任務單上的工作交接記錄、加班申請及審批記錄、超時工作日志、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等;勞動者已經完成加班任務的證據,如加班報銷費用憑證、未支付加班費的證據等。
李華金律師補充:
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李華金律師
廣東的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企業合規師、高級建設工程法務師,先后任職于廣東澤正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安博(廣州)律師事務所,擁有10多年法律行業相關工作經驗,我們只提供有品質,有溫度,負責任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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