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過官司的朋友都知道,法院在面對糾紛時,基本不會直接進行裁判,而是法官會組織一系列的調解。
很多人覺得,都到了法院了,還有調解的意義嗎?其實,法院調解不僅合法,而且是司法政策鼓勵的糾紛解決方式。
法院為什么這么喜歡組織調解呢?
因為,對于法院和法官來說,調解解決的案子效率更高。基層法院的法官每一年要處理的案件有幾百個,一年才365天,可想而知基層法官的日常繁忙程度,而每一個案件如果真正去走訴訟程序,那時間肯定不夠用。而調解呢,則可以避免后續的糾紛繼續,讓案子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了結,可謂“三贏”。
還有就是,在法官的考核評價體系里,也有調解率這么一個關鍵指標,所以從法官個人角度而言,也有動力去促成調解的成功。
對于當事人來說,調解也有不少好處。
首先就是法院組織的調解,具有權威性。一旦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對于調解的結果雙方就得無條件去承認和執行。
其次,私下的調解,很多時候是虛有其表,尤其在征地拆遷領域,征收方私下和被征收人協商,往往都是單方面要求被征收人簽訂不合理的補償協議,這種只能要求某一方吃虧的“調解”,并沒有真正去解決矛盾,反而會不斷加劇糾紛。
最后,調解必須雙方自愿,不是一定得接受的,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去全面地權衡調解所帶來的利弊,尤其可以有效了解對方的一個底線。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或隨時退出調解程序,轉而通過訴訟維護權益。可以說是“進可攻退可守”。
所以說,在起訴之后,面對法院組織的調解,我們建議廣大當事人,應該秉持一個開放的態度,調解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我們完全可以根據調解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我們是否要接受調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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