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某勞務公司虛開發票四千多萬元,罰款40萬元并移送公安
長沙乘某某勞務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檢查所屬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558份,票面額累計4128.83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40.0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達50萬元以上的,以虛開發票罪追究責任。
行為人犯虛開發票罪的,不僅要判處自由刑,還要并處罰金。
但是,如果稅務機關憶已對公司虛開發票的行為處以罰款,那么,是否還需要對行為人并處罰金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因此,如果稅務機關已經給予的罰款,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對于虛開發票罪的罰金,并沒有相關規定予以明確,有些法院會參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罰金標準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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