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案件中,大家經常會看到這樣一種拆遷模式:相關部門只確定了一個征收范圍,具體的實施工作都是由村委會、居委會來做。
在百姓眼里他們代表著權威,是與政府溝通的橋梁,但在征拆這種重大項目中,很多村委會、居委會的人員打著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幌子,開始為虎作倀,拿著所謂的“官方文件”光明正大地侵害百姓權益。
那么,村委會、居委會征收都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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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做什么的
村委會是村民委員會的簡稱,由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字面意思是為村民提供服務管理的組織。同理,居委會也是同樣的概念,只是服務于某社區的居民。
換句話說,上述提到的組織并不能代表政府機關,和某一級政府相比他們只是服務于村民、居民的自治組織,只能起到輔助性作用而沒有決定性的權利。
因此,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有且只有政府和政府的相關部門才有權利組織實施。
這是法律規定的政府承擔的法定職責,相應的,在補償問題上,政府也負有拆遷補償的法定義務。
可是,明明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主體的工作,為什么要讓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來做呢?
實踐中,村委會和居委會更熟悉本村、本轄區的情況,由他們實施征收拆遷,更能做好群眾工作,另一方面,行政單位把權力下放,由他人代勞,也是為了逃避責任。
那么,常見的違法拆遷行為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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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雖然法律規定只有政府才是征收拆遷的主體,但是一些具體的拆遷實施工作還需要村委會、街道辦的配合,當村委會、居委會有以下行為時,那肯定是違法的。
1.采取非法手段,無論是暴力還是非暴力手段逼迫拆遷戶搬離,如斷水斷電、強拆偷拆等行為。
2.村委會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私自將土地進行流轉或者買賣村民的土地。
3.村委會在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沒有形成村民決議的情況下,私自將土地補償款使用或分配。
4.居委會、村委會在沒有經過被拆遷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做主代簽拆遷補償協議。
5.村委會在沒有經過村民大會的情況下,私自截留土地補償款或否定村民補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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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憲法》規定,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土地、公民的財產進行征收并給予補償,無關村民自治、居民自治。
同時,拆遷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城市建設和發展。因此,拆遷安置補償大都是國家財政撥款支付,這個過程都脫離不了政府的參與,村委會、居委會是群眾自治組織,并無行政管理權,他們在征收中只能起到輔助作用,而不是主導實施單位。
律師總結
征收拆遷的權力完完全全下放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讓他們自主實施土地、房屋征收,大家一定要警惕,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如果有,也不要慌亂,法律賦予公民維護利益的權利,如有不明白之處需及時與專業律師取得聯系,確保自己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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