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執法人員的身影在瓦礫間穿梭,一句輕飄飄的“我們只是來監督指導”就能撇清強拆責任嗎?拆遷律師代理的一起強拆案,揭穿了“現場監督”背后的權力推諉,法院的犀利反問直指核心:這話你自己相信嗎?
1、征收困局:補償談不攏,強拆突襲至
曲女士在某社區擁有承載多年記憶的合法房屋。當這片土地被納入某項目范圍,征收的陰影籠罩而來。然而,曲女士從未見到法定的征地批復與公告,征收方開出的補償價格更是低得令人心寒——她珍視的家園豈能如此被“賤賣”?
補償協商陷入僵局。2023年11月17日,一場噩夢降臨。曲女士和家人被限制自由,眼睜睜看著大批人員和機械涌向她的家。在街道辦工作人員的現場“指揮”下,房屋被粗暴夷為平地。財產化為烏有,身心遭受重創!
憤怒與無助中,曲女士找到拆遷律師。拆遷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糾結強拆是“因征收”還是“村集體改善環境”并非關鍵!核心在于鎖定責任主體,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最大化維護當事人權益!一場法庭上的正面對決拉開帷幕。
2、法庭激辯:街道辦的“甩鍋”大戲與律師的精準拆解
面對指控,被告街道辦與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上演了一場精心編排的“責任切割”戲碼:
“村委收地,與我無關!”
街道辦辯稱:強拆是居委會依據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和區政府批復,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實施的“村民自治”行為,街道辦僅因“居委會申請專業隊伍指導”而到場“監督指導”,并非適格被告。
“土地未征,何來行政強拆?”
街道辦與居委會堅稱:涉案土地仍為集體土地,房屋未實際納入征收范圍。強拆是村集體為“加快城市化、改善環境”經民主程序實施的合法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歸行政訴訟管。
“程序完備,依法拆除!”
居委會出示了《告知書》、《決定書》等文件,聲稱已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因曲女士未自行騰退才“依法”強拆。
面對這環環相扣的“甩鍋”,拆遷律師抽絲剝繭,直擊要害:
擊破謊言一:“監督指導”?現場指揮才是真相!
律師當庭出示強拆現場照片、視頻及證人證言,清晰顯示:街道辦工作人員并非袖手旁觀的“指導員”,而是實際發號施令的“指揮員”! 其深度參與、現場指揮的行為,已遠超“監督指導”范疇,與強拆行為密不可分。法院的質疑振聾發聵:“這話你自己相信嗎?”——徹底撕碎了街道辦的虛偽托詞。
擊破謊言二:村民自治?政府主導的“馬甲”而已!
律師調取關鍵證據——《村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文件白紙黑字規定:改造工作按“政府主導、街道組織、社區實施、居民參與”原則進行。街道辦“全面負責轄區內村莊改造工作”,居委會只是“搬遷、建設和回遷實施主體”。
本案社區改造自2012年啟動,雖該意見后期失效,但實際運作仍嚴格參照執行。 整個項目從啟動到強拆,均在政府設定的框架和原則下運行,絕非孤立的“村民自治”。所謂“改善環境”,不過是披著自治外衣的行政征收行為!
擊破謊言三:程序合法?重大違法鐵證如山!
律師犀利指出程序上的致命硬傷:
性質錯位:強拆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執行特征(下達《決定書》、預告強拆、直接實施),卻由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居委會實施,主體嚴重違法!
程序偷梁換柱:被告及第三人無法證明其履行了《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僅憑幾份《告知書》、《決定書》遠不足以證明程序合法。
民主程序造假: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依法必須經全體村民會議或法律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居委會僅憑“兩委”會議(無權決定重大事項)就作出決議,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決議本身無效!
3、正義宣判:穿透迷霧,“指揮者”難逃法網!
法院全面采納了拆遷律師的代理意見,作出鏗鏘有力的判決:
定性準確:案涉強拆行為,雖有居委會具體實施,但完全在街道辦組織、主導的村莊改造框架下進行,且街道辦工作人員深度參與現場指揮,該行為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責任鎖定:依據《村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確立的“政府主導、街道組織、社區實施”原則,結合街道辦工作人員在現場指揮的關鍵事實,判定街道辦與居委會共同承擔強拆法律責任。 街道辦“監督指導”的狡辯被徹底駁回。
違法確認:強拆行為主體不適格(居委會無權行政強拆),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未履行《行政強制法》規定程序,民主決議程序嚴重違法),依法確認街道辦與居委會共同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曲女士的正義得以伸張,“現場監督指導”的謊言被徹底釘在違法強拆的恥辱柱上!
4、律師箴言:強拆迷局中,如何揪出“真兇”?
李甜律師指出,此類案件中,區分強拆是“政府征收行為”還是“村集體自治行為”至關重要,直接決定案件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然而,現實中行政機關常隱身幕后,操縱或深度介入所謂“村民自治”,導致責任認定困難。
破局之道在于:
穿透表象看本質:不糾纏于表面說辭(如“改善環境”),深挖項目背景、政策依據(如《村莊改造意見》)、資金流向、實際指揮者。政府文件、會議紀要、現場指揮證據是擊破謊言的關鍵。
堅持“行為主義”追責:“誰行為,誰負責”!無論其戴著“政府”還是“村集體”的帽子,誰是強拆的實際決策者、組織者、指揮者、受益者,誰就應承擔責任。現場指揮的街道辦人員,就是鎖定街道辦責任的核心證據鏈。
善用“共同責任”原則:當行政權力與基層自治組織深度交織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時(如本案政府主導框架+街道組織+社區實施),可依法追究共同責任,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權益。
程序違法是突破口:村民自治重大事項未經合法民主程序(村民會議/合法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行政強拆未履行法定程序(催告、決定、公告等),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的硬傷,極易成為確認違法的突破口。
結語:本案的勝訴昭示,任何試圖以“村民自治”為幌子,行違法強拆之實,或妄圖以“現場指導”撇清責任的行為,都難逃法律的審視與制裁。當公權力的身影出現在強拆現場,指揮的痕跡便已刻入違法的鐵證。法律利劍所指,必讓每一個試圖在瓦礫堆后隱匿的真兇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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