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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陳某訴稱,2021年5月25日,其與某村委會簽訂了十年期限的荒坡地承包合同,用于養殖。并繳納了五年租金4.25萬元。
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鄰村村委會認為,該荒坡地塊兒屬于鄰村。遂,對陳某的養殖場進行了制止。因此,陳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承包費用。
【審理】
2025 年 4 月 22 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被告某村委會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曾在承包地內經營養殖兩年多,雙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對于,原告訴稱承包荒坡地有爭議,因該地塊兒業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報鄉政府批準。同時,經某測繪公司測繪,所涉土地坐標點及坐落位置為該村委會村東,與鄰村村委會無關。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鄰村村委會出具了證明,證明陳某所承包坡地兒屬于鄰村所有,并其已于2012 年公開承包給了該村村民牛某某。2021 年6月,當獲知陳某承包該荒坡地后,牛某某和村干部進行了制止。因,案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此,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
2025年7月22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交的測繪坐標不能證明案涉土地的權屬,亦不能證明其對案涉土地擁有合法權益、不存在爭議,其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另,因原告在2021年知道案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酌定被告返還原告承包費 2.55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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