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大新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發布了《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市監處罰〔2025〕82號》,大新縣典金農業技術有限公司因銷售的鈣鎂磷肥不合格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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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市監處罰〔2025〕82號
當事人:大新縣典金農業技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51424MA5KB2M0XL
住所(住址):大新縣雷平鎮太平社區北街16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趙金蓮
身份證號碼:45213XXXXXXXXX
2025年4月25日,廣西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流通領域產品質量執法檢查,對位于大新縣雷平鎮太平社區北街160號的大新縣典金農業技術有限公司所經營的(標稱)鈣鎂磷肥(凈含量:25kg,等級:Ⅰ型,生產廠家:貴州清和化學有限公司,批號:2023 09 20)進行監督抽樣,并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2025年5月16日,我局收到上述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U25-001754),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2日將該《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當事人以不合格肥料產品冒充合格肥料產品銷售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報請縣市場監管局領導批準,遂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5年2月22日,當事人從崇左市福農農資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該批次不合格肥料(標稱)鈣鎂磷肥(凈含量:25kg,等級:Ⅰ型,生產廠家:貴州清和化學有限公司,批號:2023 09 20)480袋,合計12噸。進貨價30元/袋,并以34元/袋的價格用于店內經營。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的產品合格證明。截至2025年5月30日,當事人已售出該批次產品300袋,召回37袋。經核算,當事人經營涉案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貨值金額16320元,獲利105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DX2025042503)1份、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U25-001754)1份:證明當事人店內被抽樣的該批次肥料不符合國家產品安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新市監責改〔2025〕25號)1份:證明當事人因肥料檢驗不合格被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并召回已售出的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
3.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新市監強制〔2025〕27號)1份:證明當事人未售出的該批次不合格肥料和召回的該批次不合格肥料已被全部扣押。
4.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1份:證明我局依法送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U25-001754),并告知其審核申請權利,要求召回不合格農產品肥料。
5.對趙金蓮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趙金蓮陳述經營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規定肥料的違法事實和違法經過。
6.當事人提供的大新縣典金農業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負責人趙金蓮《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我局有管轄權。
7.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1份,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的供貨單1份,轉賬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的進貨來源、數量和購進價格。
8.執法人員在的大新縣典金農業技術有限公司門店檢查、抽檢的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有當事人簽字認可。
根據上述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新市監罰告〔2024〕98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以及行使上述權利的途徑、期限。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其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以不合格肥料產品冒充合格肥料產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事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態度誠懇,如實陳述違法事實、說明進貨來源,及時發布不合格產品召回公告,主動聯系消費者,召回37袋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022)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符合從輕處罰情節。
綜上,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以不合格肥料產品冒充合格肥料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
2.沒收該批次不合格肥料產品217袋(25kg/袋);
3.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六十的罰款9792元;
4.沒收違法所得1052元。
罰沒款共計10844元。
當事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大新縣農村商業銀行(帳戶:大新縣財政局;帳號:1672012040000925)繳清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大新縣人民政府書面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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