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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交易中,以房抵債引發的執行異議糾紛屢見不鮮。天津一起案件中,購房者通過抵債鏈條獲得房屋并實際占有,卻因開發商涉訴導致房屋被查封,法院最終認定其權利可排除強制執行。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偉
被告:乙投資公司、丙銀行
第三人:甲開發公司
(二)爭議焦點
趙偉是否在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趙偉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
趙偉是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
房屋未過戶是否因趙偉自身原因?
(三)事件經過
甲開發公司 2014 年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該房屋規劃用途為非居住。2017 年 1 月,丁建筑公司與戊工程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丁建筑公司以一號房屋抵付某大廈項目工程款 500 萬元,可根據戊工程公司要求辦理第三方更名手續。甲開發公司與丁建筑公司當時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對抵賬行為知情并同意。
2017 年 1 月 18 日,戊工程公司委托楊某與趙偉簽訂《購房協議》,將一號房屋以 460 萬元出售給趙偉。趙偉當日轉賬 200 萬元,1 月 20 日支付剩余 260 萬元,楊某出具收條確認全款到賬。2017 年 3 月起,趙偉繳納裝修保證金、物業費并辦理供水手續,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2023 年 6 月,北京金融法院因乙投資公司與甲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查封甲開發公司名下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 53 套不動產。趙偉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其為合法權利人應排除執行。乙投資公司辯稱趙偉未與甲開發公司直接簽約,未提供付款憑證,房屋為辦公用房且未網簽,不應排除執行。
另查明,2023 年 11 月,天津南開區法院已判決不得執行一號房屋,該判決已生效。一號房屋曾辦理在建工程抵押,2017 年 5 月注銷抵押后,甲開發公司未通知趙偉辦理過戶。
二、案件分析
(一)買賣合同的有效性認定
法院對核心交易關系的審查:
抵債鏈條的合法性:丁建筑公司與戊工程公司的抵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甲開發公司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關聯公司的抵賬行為明確認可,該抵債關系合法有效。趙偉通過楊某簽訂的《購房協議》,基于有效的抵債鏈條形成,應認定為合法買賣合同。
簽約時間的認定:趙偉 2017 年 1 月簽訂《購房協議》,遠早于 2023 年 8 月的查封時間,符合 “查封前簽約” 的法定要件。乙投資公司以未與開發商直接簽約為由抗辯,法院認為抵債關系中的權利轉讓可突破合同相對性,該抗辯不成立。
合同形式的合規性:《購房協議》明確約定房屋位置、價款、付款方式等核心條款,雙方簽字確認且已實際履行,具備買賣合同的基本要素,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占有與付款的事實審查
法院對履行情況的分析:
合法占有的認定:趙偉 2017 年 3 月起繳納物業費、裝修保證金并實際入住,提供的繳費憑證、供水合同等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證明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雖房屋為非居住用途,但占有事實不以居住為必要條件。
全款支付的認定:趙偉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與楊某出具的收條相互印證,460 萬元房款已全額支付。該金額低于抵債金額 500 萬元,屬于債權人自愿讓利,且交易發生在查封前六年,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串通,應認定付款真實有效。
(三)過戶障礙的責任劃分
法院對未過戶原因的判定:
抵押影響的客觀性:趙偉購房時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抵債協議明確約定 “抵押注銷后辦理過戶”,說明過戶條件尚未成就。2017 年 5 月抵押注銷后,甲開發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趙偉對抵押注銷情況不知情。
買受人無過錯的認定:趙偉付清房款后實際占有房屋,不存在拖延辦理過戶的情形,未過戶系因開發商未履行協助義務,非趙偉自身原因。乙投資公司主張趙偉未主動查詢過戶條件,法院認為購房者無持續核查義務,該主張不成立。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不得執行天津市南開區一號房屋。
四、案件啟示
(一)以房抵債交易的風險防范
交易鏈條的清晰留存:涉及抵債房屋買賣時,應完整保留抵債協議、權利轉讓證明、付款憑證等證據,證明交易的連續性和合法性。本案中趙偉持有《協議書》《房屋轉售確認書》等完整鏈條證據,為權利主張奠定基礎。
占有行為的及時固定:購房后應盡快辦理入住手續,留存物業費、水電費繳納憑證,通過實際占有行為強化權利公示效力。本案趙偉持續占有房屋六年的事實,成為排除執行的重要依據。
過戶風險的提前防控:簽訂合同時應查詢房屋抵押、查封狀態,在合同中明確抵押注銷時間、過戶期限及違約責任,定期催告出賣人履行協助義務,避免因消極等待喪失過戶時機。
(二)執行異議的法定要件把握
四要件的全面滿足:排除執行需同時滿足 “查封前簽約、查封前占有、支付全款、非自身原因未過戶” 四個要件,缺一不可。本案趙偉完全符合四要件,故獲得法院支持。
證據鏈的完整構建:異議人應提供買賣合同、付款憑證、占有證據、過戶障礙證明等全套材料,形成閉環證據鏈。僅憑單一證據難以證明權利合法性。
程序救濟的依法行使: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避免因程序瑕疵喪失救濟權利。本案趙偉在異議被駁回后及時起訴,保障了實體權利的實現。
(三)企業經營的合規提示
抵債行為的規范操作:開發商以房抵債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及時辦理合同備案手續,避免因關聯公司代簽引發效力爭議。本案甲開發公司對抵賬行為的追認,成為關鍵事實認定依據。
產權信息的及時更新:抵押注銷、權屬變更等重要事項應及時通知相關權利人,履行協助過戶義務,避免因消極履職導致購房者權利受損。本案甲開發公司未通知抵押注銷,增加了糾紛解決難度。
本案判決明確了以房抵債中購房者排除執行的裁判標準,強調了實質權利保護與程序要件審查的平衡,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市場主體應重視不動產交易的規范操作和證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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