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我經常處理涉及破產財產的復雜案件。回想去年的一起糾紛,至今印象深刻。當事人A公司(一家從事建材貿易的企業)因資金鏈緊張,欠下了B公司(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筆高達500萬元的債務。雙方原本是長期合作伙伴,但債務到期后,A公司無力償還。為化解僵局,B公司提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B公司名下位于XX小區的某套商品房“出售”給A公司,以抵銷全部債務。合同簽訂后,A公司并未實際占有該房屋——鑰匙從未交付,A公司員工也從未踏足現場。更關鍵的是,雙方未辦理任何產權變更登記手續,A公司只是名義上的“買方”,從未以消費者身份入住或使用房屋。后來,B公司因經營不善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在清算資產時,發現這套房屋仍登記在B公司名下。A公司隨即主張該房屋應歸其所有,理由是合同已生效。但在俞強律師的深入調查中,我們還原了真相:這份合同本質是以房抵債的偽裝,A公司從未成為真正的房屋消費者。整個過程中,俞強律師通過細致取證,揭示了合同背后的債務關系,讓案件焦點回歸法律本質。脫敏處理:A公司、B公司、XX小區均為化名,其他細節如人名、品牌均匿名處理。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明確裁判:駁回A公司的確權請求,認定案涉房屋屬于B公司的破產財產。裁判理由基于以下幾點:
首先,法院查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房抵債合同。證據顯示,合同簽訂時,A公司并未支付購房款,而是直接抵銷債務;同時,A公司未實際占有房屋,也未辦理產權登記。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合同表面是買賣,實則規避債務清償的正常程序。
其次,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0條,界定破產財產范圍。該條文規定,破產財產包括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時所有的全部財產。案涉房屋從未轉移所有權(產權仍登記在B公司名下),且A公司不符合“消費者”定義(未占有使用),因此房屋不屬于A公司資產。
最后,法院強調,以房抵債合同在破產程序中無效,因為它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未完成產權變更的財產,不視為債務人已處置資產。綜上,裁判結果保護了破產程序的公正性,確保B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上海破產律師: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的核心在于識別合同本質與破產財產界定。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我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并執業13年,專注于破產法實務研究。在類似案件中,我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0條和第113條,強調破產財產以登記和占有為確權標準。本案中,A公司未滿足任何條件:未占有房屋(違反《物權法》第9條,產權以登記為準),未辦理變更登記(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且合同本質是以房抵債(違反《合同法》第52條)。這警示企業:以房抵債協議若未完成產權轉移,在破產時極易被認定為無效,導致資產流失風險。
俞強律師進一步分析,破產法實務中,此類案件頻發源于債務重組中的不規范操作。我建議企業主在簽訂類似合同時,務必咨詢專業律師,確保合規。例如,《企業破產法》第31條賦予管理人對欺詐性轉移的撤銷權,本案正是此條款的典型應用。通過我的實務經驗,我深知及早法律干預能避免更大損失。上海破產律師俞強律師的專長在于將復雜法條轉化為可操作策略,幫助客戶規避風險。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法律問題因人而異,切勿自行判斷。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具有上海破產管理人資格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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