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已于2024年12月14日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8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
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圖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博)
《解釋》共二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是細化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起訴及相關訴求合并審理等問題。
《民事訴訟法解釋》對執行異議之訴管轄作出了初步規定,即由執行法院管轄。鑒于實踐中執行工作的復雜性,因交叉執行等原因導致執行法院發生變化,以及同一執行標的上存在輪候查封等情形導致存在多個執行法院,《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由提出執行異議時負責執行相應執行標的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在方便審執協調的同時,力爭減少因管轄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爭議。
執行標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解釋》第二條明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或者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為被告,以其他輪候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為第三人,保障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一攬子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判決沖突、降低衍生訴訟,同時有效防范惡意串通、遏制虛假訴訟。為實質解紛,貫徹民事訴訟兩便原則,《解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提出確認標的權屬、請求取得標的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等請求的,可依法合并審理。
二是明確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對執行的效力以及審判與執行的協調問題。
《解釋》第三條明確經實體審理認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時,人民法院應當同時判決解除相應執行措施,保障真實權利人從執行措施中盡快解脫。秉持相同的精神,就執行異議之訴審理、審查期間執行依據再審、被執行人破產等情況,《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原則上應當繼續審理、審查,依法裁判,考慮與再審程序的銜接,不能認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時,應當中止訴訟。
《解釋》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執行標的因繼續執行而被不當拍賣、變賣,或因錯誤判決而解除執行措施后被轉讓,相關當事人可通過獲得拍賣、變賣款或另訴等方式獲得救濟,從而維護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執行,保障市場交易安全。
《解釋》第七條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審查過程中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未對標的進行處分并已解除執行措施時,因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已失去前提基礎,應當終結案件的審理或審查,但是,對于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提出的確權或給付請求,如果仍具有訴的利益,可以繼續審理或者審查,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訴訟而增加訴累。
三是對幾類常見民事權益排除強制執行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批復》有關規定基礎上,對于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細化、具體的規定,明確了請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解除后已付購房款處理等的條件,使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解釋》第十八條明確了被征收人排除強制執行的具體條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場經營秩序而購房的商品房消費者,可以對抗房地產開發環節中商業利益的執行;財產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權益應予特別保護。
同時,《解釋》第十七條對實踐中常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以不動產抵工程款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進行了規定。《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進一步細化了一般不動產買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錢債權執行的條件。
最后,明確通過虛假訴訟妨礙依法執行的法律責任及處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治理虛假訴訟,先后制發了系列司法政策文件。針對執行異議之訴中可能存在的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務規避執行問題,《解釋》在規定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時作出了積極防范,指引各級法院認真審查買賣合同的真實性、支付價款的真實性,認真審查以物抵債中債權本身的真實性、抵債意思的真實性和抵債價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防范虛假訴訟。
同時,《解釋》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了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捏造事實以虛假訴訟妨礙執行的各類法律責任,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鑒定人等均受該規定約束。
今天與《解釋》一同發布的還有六則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生動詮釋了《解釋》所彰顯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規則,有助于人民群眾理解《解釋》的規定內容。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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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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