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6名大學生在內蒙古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溺亡”的消息,引發人們震驚和網絡高度關注的同時,央廣網報道又曝出涉事的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在2021年曾被發現27條隱患。
那么,4年過去,涉事公司有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引發這次6個生命消失的事故,是否因這些被有關部門發現的隱患引發?在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也應給公眾予以回應?
俗話說,巴黎不是一天建成的。如果說內蒙古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發生的這起6名大學生在參觀過程中溺亡是一起偶然事故,或許人們會些許相信,但如果將涉事的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在2021年曾被發現27條隱患相聯系,恐怕不會有多少人相信這起事故百分之百屬于偶發。
因為,除了“2021年,呼倫貝爾市應急管理局對中金內蒙古礦業實施檢查,發現隱患27條”外,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的一則通知還證實,“烏努格吐銅鉬礦一期工程尾礦庫西側及北側壩體存在未批先建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作出了人民幣肆拾玖萬捌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主管負責人作出了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涉事的這家企業,不僅被有關部門排查出多達20多條的隱患,還無視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未批先建”,并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了處罰,說明其對安全生產極不重視的同時,還目無法紀,公然違規違法,我行我素。由此可見,出現“6名大學生在內蒙古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溺亡”,并非偶然,而是存在著必然的可能。
通過這起事故,至少應引起相關學校的高度重視。即相關學校在篩選共建實踐教學基地之時,要對共建單位的各種安全措施做好事先摸底調查,對于類似4年前就被有關部門發現存在27條隱患這樣的單位,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絕不能把學生的生命交給這樣的單位,讓學生到這樣的單位去實習或者見習。
還要引起相關部門重視的是,監管部門發現問題,不能僅僅流于發個通知,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一定要自始至終監督其認真整改,以免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給他人乃至給社會帶來傷害。
更重要的是,一個企業不論再大,背景有多深,都不能置安全于不顧。否則,類似“6名大學生在內蒙古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溺亡”這樣的事故發生,即便是之前沒有被查處隱患,涉事的相關企業和企業的負責人,也都難逃擔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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