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子為幫自家弟弟渡過難關,趁著丈夫不在家,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貸款334萬元。如今貸款即將到期,弟弟沒錢償還,弟弟把錢揮霍殆盡,導致女子被銀行告上了法院,門口還貼了催款單,其丈夫這才知道妻子背地里干了這個事情!
張先生和肖女士結婚后,用共同積蓄購買了婚后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只寫了肖女士一個人的名字,2025年,肖女士的弟弟因生意資金鏈斷裂,急得四處借錢想要再搏一把,于是就向肖女士求助。肖女士見是自己的親弟弟,便同意幫他一把:“咱都是一家人,不能看著你破產,我也幫幫你!”于是肖女士趁丈夫不在家時,偷偷拿著房產證和弟弟去銀行辦了抵押貸款,然后將334萬元全轉給了弟弟。
后來因為弟弟沒錢還債,銀行在催款無果后,直接把肖女士、張先生告上了法庭,銀行在家門口貼了催款單。張先生回家時看到催款單,才知道自己被妻子給坑了。他雖然生氣,但目前只有盡快還掉債務才能解決此事。
那從法律角度來講,此事該如何評價?
首先、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雖這套房子只有肖女士一個的名字,但是這套房子的錢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為此,雖房子只登記在肖女士名下,只要沒有特別約定,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顯然肖女士將房子抵押借款,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林女士將房屋抵押向銀行借了334萬元,這是給弟弟做生意用的,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這部分借款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且張先生事后也沒有追認或簽字確認。
最后,對于婚姻家庭來說,既然已經成立的新的家庭,那夫妻之間應當把重心放在新家庭中,做到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而親弟弟終究只是個外人,幫只是情分,偶爾幫助點沒事,但絕不能在動搖家庭基礎上去幫,那只會讓家庭支離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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