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稱,有電商平臺商家以每塊95元的價格售賣古城墻磚。據媒體報道,該店鋪已有超百人購買并評價,有客戶表示“確實是老的城墻磚,還會回購”。店鋪客服表示,這些老城墻磚采集自山西臨汾,是在當地修復前采集的。根據其提供的照片與視頻,城墻上有牌匾可見“崇禎四年”字樣,迄今已有近400年的歷史。對此,電商平臺客服回應稱,將上報此事,一旦查實將會對商品進行下架或對店鋪進行關停。臨汾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員回應稱,將立即上報并核實此事。
對此,不少網友發文譴責這一售賣行為荒唐無知,認為古城墻磚是歷史見證,不該被當成普通商品在線叫賣,直言“每塊磚都帶著歷史印記,倒賣就是在破壞文物”。另外,對于超過百人的購買記錄,有網友質疑,明知是老城墻磚還回購,是否助長文物倒賣風氣?若商家售賣行為被認定非法,購買者是否也應當被追責?
7月23日,記者在電商購物平臺搜索“古城墻磚”并未找到涉事店鋪,但是發現眾多商家在售賣古城墻磚的仿制品。也有部分店鋪在商品詳情頁提到“千年老城”“古城老磚”等字眼,稱其所售產品是從古建筑拆出來的二手大青磚,“賣一塊少一塊”。還有不少店鋪在銷售百年老城墻的青磚粉、青磚碎,稱其可以用于風水鎮宅、復古裝修。這類商品的單價在20-80元左右。
7月24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對于網上流傳“電商平臺上有人售賣明代古城墻磚”的信息,迅速開展調查。目前,售賣人襄汾縣汾城鎮北中黃村居民王某、鄭某(系夫妻)已被公安部門控制。文物部門正在組織專家對查獲的物品進行鑒定,公安部門將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當百年城墻磚成了“不足百元商品”,是收藏文化記憶還是非法交易文物?如何用法律守住文物保護紅線?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偉的專業解讀——
1.若確實存在售賣明代古城墻磚的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銷售古城墻磚塊仿制品的行為又該如何定性?
一旦確定明代古城墻磚屬于文物,售賣行為明顯違法。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城墻這種古建筑類的文物應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如果對其進行原址上的修繕或者依法進行遷移、拆除等,具有收藏價值的建筑構件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依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八十八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禁止買賣,觸犯該法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古城墻磚,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對于網上銷售的城墻仿制品,并在商品的詳情頁對仿制品作出明確的說明,應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不構成違法。
2.若購買者明知是古城墻磚仍選擇交易,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對文物類物品的買方責任有何規定?
明知是古城墻磚仍選擇交易,買方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可以對從文物銷售單位購買的文物進行收藏。然而,如果古城墻磚被認定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就屬于禁止買賣的范圍,買賣均違法。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買方明知古城墻磚來源于盜掘、盜竊或非法倒賣等犯罪行為,仍予以收購的,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電商平臺對商家可能售賣文物或歷史遺跡物品是否負有法定審核義務?
作為電商平臺,對于文物銷售資質應當盡到嚴格審查義務。
一方面,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提到,文物銷售單位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銷售許可證。若平臺未履行審核義務,就間接為非法文物交易提供了渠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也對電商平臺的責任作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若平臺未對這些關鍵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一旦出現商家非法售賣文物的情況,平臺難辭其咎。
策劃:楊新順 王芳
文字:范潔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崇禎四年”的古城墻磚網上賣95元?到底“刑不刑”?》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李林蔚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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