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二婚重組家庭在購買婚房時,把繼子女寫入房本原本是一件格外體現心意的事情,但如若不慎,當婚姻再度落幕時,繼子女所占據的部分產權,卻反而會成為離婚糾紛中的一根“刺”。
近期,廣州日報記者從海涵律師事務所了解到一宗發生在深圳的二婚離異房產分割典型案例。
與前妻離婚后,王先生撫養一子小A。隨后,單身的王先生與李女士相戀,兩人計劃結婚。
由于小A要讀書,王先生便提出與李女士共同出資購買一套價值千萬的婚房,同時主張將房子的50%產權登記在小A名下,另外50%則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為表達對王先生的愛意,李女士選擇同意?;楹蟛痪?,兩人育有一子小B。
原本幸福和睦的婚姻生活,卻不料在去年因家庭瑣事被打破,兩人決定離婚。但沒想到,千萬房產在分家時出現爭執——離婚時,男方主張房子中有一半份額登記在兒子小A名下,這部分系夫妻雙方“共同贈與”,因此提出要求分割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另一半份額。
對此,一審法院選擇支持男方訴求。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該房產除登記在案外人小A名下的50%產權外,剩余登記在被告李女士名下的50%產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最終判決李女士雖分得50%房產份額,但需向男方支付25%份額對應的房產分割補償款幾百萬元,同時女方還需繼續承擔剩下的200多萬元房貸。
這意味著:女方雖擁有房子50%產權,卻要承擔100%的債務,還要倒貼幾百萬巨款給前夫。這樣是否公平合理?
海涵律師事務所的李鼎律師團隊提出,夫妻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離婚時不能簡單的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不動產物權登記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因此一審的核心問題在于,將不動產登記的對內效力(確權)等同于對外效力(公示公信)?!崩疃Ρ硎尽?/p>
在隨后的二審中,法院采納了該律師團隊的觀點,作出改判——
1.撤銷一審關于李女士需補償王先生幾百萬元的判決。明確登記在小A名下的50%產權系其代父親持有,并非夫妻雙方對小A的贈與;同時,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的50%產權歸李女士所有。
2.調整剩余的200多萬元房貸,改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各自負擔50%。
二審改判,維護了公平局面,符合財產分割“權責利相統一”的基本法理,避免出現一方“少得(產權)多擔(債務)”或未出資方“坐享其成”的局面。并為處理“夫妻出資購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尤其是一方婚前子女)名下”的離婚糾紛,樹立了清晰標桿。
“夫妻共同出資購房登記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當然視為贈與,應審查真實意思,如果真實意思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李鼎表示,同時他也提出,夫妻共同出資購房登記于子女名下時,尤其在用于婚房、子女未出資、父母仍實際控制的情況下,要界定清晰,不能簡單推定為“贈與”,而是需結合出資來源、購房目的、房屋使用、夫妻協議等綜合判斷。
文/圖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程依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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