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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房產分割往往是爭議焦點。北京一起案件中,兄妹二人因父母遺留的宅基地房屋、小產權房分割產生爭議,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法院結合財產來源、登記情況及證據材料,對各類財產的權屬及繼承份額作出明確認定。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曉梅
被告:孫曉強(孫曉梅之兄)
(二)事件經過
孫福海與周桂英系夫妻關系,育有孫曉梅、孫曉強兄妹二人。周桂英于 2014 年 12 月去世,孫福海于 2023 年 7 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孫曉梅起訴要求分割兩項遺產:一是北京市通州區A村十號院內房屋;二是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陽光西區(二期)八號房屋。
關于十號院房屋
十號院分為東西兩院,東院宅基地原登記在孫福海之父孫振山名下,90 年代孫福海從弟弟孫福貴處購得院內 5 間北房;西院宅基地登記在孫福海名下,原有 5 間北房。2016 年,法院調解書確認西院北房西數第一間歸孫曉強繼承所有,西數第二間歸孫曉梅繼承所有,西數第三至五間歸孫福海所有。2020 年,法院調解書確認東院 5 間北房歸孫福海繼承所有。
孫曉強主張 2022 年由其出資將東西院翻建,翻建之后格局為東西院均有五間北房和五間倒座房(含一間門道),出資來源于固定工資及種植果樹收入,房屋應歸其所有;孫曉梅稱孫福海生前告知其出資 70 萬元翻建,翻建后應有其份額,被告管理孫福海銀行卡期間存在大額取現,可能用于翻建。被告認可代為管理銀行卡,但稱僅為協助取現轉交孫福海。原告提交的錄音顯示,被告認可孫福海在建房時出資 20 萬元,否認其主要出資。
關于陽光西區八號房屋
該房屋為村委會頒發證書的小產權房,2009 年由案外人李某賣給孫福海,2013 年 12 月產權變更登記至孫曉強名下,雙方簽訂《房屋變更說明》。孫曉強稱購房款 68 萬元來自其種植果樹的補償款(72 萬元補償款扣除各項支出后剩余 42.4 萬元,加自有存款 25.6 萬元),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財產。
孫曉梅主張該房屋由家庭承包土地的地上物補償款購買,實際產權人應為孫福海,登記在孫曉強名下系因孫福海手抖不便簽字。2024 年 3 月,孫曉強起訴要求劉某(孫福海晚年伴侶)騰退該房屋,法院生效判決以證據不足駁回其請求,認定其未證明對房屋享有物權。
孫曉強另提出,其長期照顧父母,孫曉梅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得遺產。孫曉梅對此不予認可。
(三)爭議焦點
陽光西區八號房屋是否屬于孫福海的遺產?
十號院東西院房屋應如何繼承分割?
孫曉強以盡贍養義務為由主張多分遺產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陽光西區八號房屋的權屬認定
法院對小產權房的審查:
產權登記的證明力:該房屋為小產權房,村委會登記顯示 2013 年已變更至孫曉強名下,并有《房屋變更說明》佐證,雖登記不能產生物權效力,但可作為權利來源的參考依據。
出資來源的性質:72 萬元地上物補償款雖支付至孫福海賬戶,但結合證人證言,果樹種植及管理主要由孫曉強夫妻負責,且孫福海與孫曉強一家共同生活未分家,補償款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
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多位證人證實孫福海生前明確表示該房屋系孫曉強為孫子購買,結合產權變更登記行為,可認定將房屋登記至孫曉強名下系孫福海真實意愿,故該房屋使用權不屬遺產范圍。
(二)十號院房屋的繼承分割
法院對宅基地房屋的認定:
原房屋權屬基礎:東院經生效調解書確認歸孫福海所有,西院孫福海享有三間北房,均屬孫福海與周桂英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桂英去世后未分割,孫福海去世后應作為遺產繼承。
翻建行為的影響:孫曉強主張出資翻建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即使確由其出資,翻建行為不能改變原房屋的權屬性質,僅可就出資部分另行主張債權,不影響遺產分割。
繼承份額的確定:孫曉梅與孫曉強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應均等。結合西院已有孫曉梅一間房屋的基礎,為便于實際分割,法院對東西院房屋進行整體劃分。
(三)贍養義務對繼承的影響
法院對贍養事實的審查:
贍養證據的充分性:孫曉強雖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但未提供醫療記錄、護理證明等關鍵證據,僅憑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孫曉梅未盡贍養義務。
法定繼承的均等原則:在無充分證據證明贍養義務差異的情況下,應適用均等分割原則,對孫曉強主張多分遺產的意見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區A村十號院東院內北房 5 間及院落歸孫曉強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區A村十號院西院內北房 5 間及院落歸孫曉梅所有;
三、駁回孫曉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繼承的注意事項
宅基地與房屋的區分:宅基地使用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非本集體成員無權繼承,但地上房屋作為私有財產可依法繼承。本案中孫曉梅雖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仍可繼承房屋所有權。
翻建房屋的權益保護:子女出資翻建父母房屋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性質(贈與、借款或共建),避免日后就房屋權屬產生爭議,出資方可通過債權主張返還建房款項。
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小產權房因無合法產權證明,法院僅能處理使用權。購買或登記時應保留完整的出資憑證、協議文件,明確權利人真實意愿,降低繼承糾紛風險。
(二)遺產范圍的界定要點
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需先區分個人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如本案中果樹補償款需結合貢獻度認定是否屬于家庭共有,再析出個人份額作為遺產。
(三)繼承糾紛的證據準備
權屬證明的收集: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登記材料、生效法律文書等是認定房屋權屬的關鍵證據,應妥善保管。
證人證言的效力:親屬、鄰居的證言可輔助證明被繼承人真實意愿及家庭生活情況,但需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贍養義務的舉證: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的,應提供醫療費用票據、護理記錄、轉賬憑證等客觀證據,僅憑口頭陳述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繼承分割的原則與方法
均等分割為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等分割遺產,除非存在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予以照顧,或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等法定情形。
實物分割的便利性:房產分割應考慮實際居住需求和使用便利性,法院可根據房屋格局、現有居住狀況進行合理劃分,本案結合已有繼承份額進行整體分配體現了這一原則。
協商優先原則:繼承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遺產分割問題,明確各自份額及履行方式,減少訴訟成本和家庭矛盾。
本案判決明確了農村房屋、小產權房的繼承處理規則,強調了證據在遺產糾紛中的關鍵作用。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應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注重保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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