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住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小區2024年12月某日,張某晚上下班回來后把電動車放在小區地下室,次日早上去上班的時候,發現新買的電動車被盜,第一時間同物業公司聯系,張某認為其電動車被盜是由于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遂向物業公司索賠,遭到物業公司拒絕。
隨后,張某又要求以三年的物業管理費折抵賠償款,物業公司一直未作答復。
由于張某不能證明其電動車被盜是由于物業公司未履行約定義務,故張某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說法
業主以“物品被盜”作為物業公司違約的事實,這種違約不足以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完全免除業主交費義務。因此,車輛被盜不能成為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抗辯理由。
但是,如果物業服務人未盡到安保義務,如不法行為發生時門衛不在崗、小區門禁長期損壞不維修,業主發現案情求救時不作為不協助,或者發生不法行為時未作出制止或報案等,為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的,那么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也違反了合同義務,對于犯罪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的服務義務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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