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江西省委批準,江西省紀委監委對崇仁縣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周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國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規借用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利;損害群眾利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貪欲膨脹,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國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江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周國華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終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撫州市第五次黨代會代表、崇仁縣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