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間十二種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當前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央省市縣有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 現就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十二種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從重點疫區來永人員(包括途經)不按規定向所在村(社區)登記備案,不按規定如實報告行蹤,不按規定落實隔離、觀察等行為;
二、確診病例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醫學觀察對象、密切接觸人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規定的行為;
三、不配合公安民警、醫務人員、村(社區)工作人員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對相關車輛、人員進行檢查、處置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為;
四、舉辦聚會聚餐、聚集性活動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為;
五、拒不執行歇業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
六、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七、散布謠言、借機造謠滋事、惡意誣蔑攻擊疫情防控機構和人員等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八、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行為;
九、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文件的行為;
十、參與偷越國(邊)境或組織、介紹、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
十二、實施影響、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永春縣人民法院
永春縣人民檢察院
永春縣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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