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深化黨史學習教育和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切實增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長航公安局蘇州分局設《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學習專欄,陸續分享相關內容,全體民輔警要深學細悟、常學常新,不斷強化紀律作風建設,使之轉化為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為完成好黨的二十大安保等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證。
條令天天學
第十二章 裝備財務管理
第一節 裝備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裝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整體規劃、標準配備、權責相應、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裝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存儲保管和督察、審計等制度。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建設裝備存儲保管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服務窗口等場所配備的裝備品種、數量和方式,應當符合裝備使用安全和環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執法執勤裝備檢查、校驗、測試、標定等工作,確保性能良好。監督檢查重點是指揮通信、刑事技術、偵查技術、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護等裝備。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執勤裝備使用培訓。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裝備管理,建立應急裝備保障機制,制訂應急裝備保障預案,按規定開展應急裝備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生重大裝備事故的,應當迅速開展實地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鑒定報告,并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一百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贈送、轉借、出租、變賣、私存裝備。
第二節 預算財務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預算財務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規范財務行為,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決算及相關預算財務報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財務分析報告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對下級機關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開展會計工作,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經濟活動等財經管理情況組織實施審計。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來源:公安部
長江公安蘇州警方
編 輯|李健新
審 核|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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