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和有關部門,是兩樣神奇的東西,前者代表了一種早已公認確定的且可以應付一切事情的執行規范,而后者則是執行該規范的權力承載。在社會中,這兩樣東西結合起來,就變成一把模糊又確切的尚方寶劍,可以終結一切的糾紛,無論如何向前追溯原因,只要到此,仿佛就遇到了一堵墻,讓人無話可說。
人活于世,如果想說點什么,做點什么的話,必須有個對象,否則什么也說不出,也做不出來。比如抬頭望向天空,就可以對太陽說點什么,可以說太陽東升西落,也可以說太陽西升東落。那么肯定不是所有的說法都是對的,這時,就需要有個判斷對錯的準則。
為什么要判斷對錯,也許太陽升起落下的判斷并不太影響說話的人,但如果無法判斷老虎是猛獸還是朋友,那就是一件性命攸關的事情了。那這個對錯又從哪兒來?
最初這些都來自于經驗,當人們看到自己的同伴被猛虎撲倒喪命,自然就會的出見了老虎要跑的結論。但人的能力并不僅限于此,經過長期的經驗觀察,人們開始從研究中得出一些知識,確定了老虎的習性特點,并將其歸類,這樣就有了一套可以判斷對錯的標準。
而這套標準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將其稱為“自然”,人如果說一些關于自然的事情,那么對的情況就是要合乎自然的道理。無論太陽東升西落、猛虎撲食還是萬有引力、能量守恒。
自然就像一座法庭,隨時可以根據其道理來判斷對錯。但其合法性就來自于自然之物的對錯原因都蘊含在自然的世界當中,自然作為一切的理由,就可以充分的判決一切。
然而當涉及到人的一些決定的時候,自然的法則就進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因為人的行為,不僅僅遵從了自然的法則,更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人的意志。人可以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決定向左走還是向右走,這并不是由自然導致的,而完全由人自身所得出結論。
所以,如何判斷一個人的行為的對錯,就成了個難題。
古往今來,人們能得出的最好結論,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明確的來說,就是遵從理性的判斷。比如我不希望別人傷害我,那么我也不應該去傷害別人。由此,對人的行為的判斷,就可以借助于理性,也就是說“合理”成為一種判斷的前提。
有句俗話說“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理性往往會陷入一種困境,或者悖論,即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往往能夠得到一些矛盾的結論,無論從哪一邊看,似乎都是對的,然后放在一起卻無法自洽。
也就是說,這個人的理性,無法像自然那樣穩定且統一,就算我不想傷害自己,也不愿意去傷害別人,但無法保證有個人天生的就想要去傷害別人,這時的“理”就失去了效率。在這樣的環境中,注定會導致人人自危,互相猜忌,無法共存。
為此,人們必須要模仿自然,創造出一套具有絕對權威的“理性”,讓聚集在一起的眾人,可以充分知曉,并絕對服從。用什么來保證這個權威呢?就出現了立法和執法。
為了彼此能夠順利、安全的生活在一起,人們運用理性,制訂了行為的準則,做什么是對的,什么是不被允許的,然后將這些定義為“法”,人們做事就要“合法”,否則就要受到懲罰,在這樣的威懾下,人們得以獲得一個共同生存的基礎。
但問題在于,這種“合法”的要求,并不像自然一般牢不可破,對照著自然可以看成一個整體,其原因匯集在一個不由人改變的外部世界。但“法”本身的“合理性”并不在人的外部,而在每個人的頭腦中。
也就是人賦予了“法”的“合法性”。當人們選擇遵從一種“法”的時候,則將這種法作為自己行為的準則,或者說一些事情的能做或不能做的原因。但人們同樣可以選擇不遵從“法”,因為并沒有一個強制的東西,能夠讓人一定要去認同。
所謂“法”或“權”,也并不是像太陽一般永遠的閃耀,當法僭越于理,權凌駕于人時,合法性就顯露出危機,那些曾經締約,共同遵守法律的善良之人,同樣也可以罷黜那些莫名其妙的規則,或掀翻看似牢固的牌桌。如果一條法,無人認可,也無人遵循,它本身是沒有任何能力的,它需要權的強制性輔助。而權再大也不可能大過絕大多數人的意愿。
合法性的危機,不是突然顯現,就像巨石上的裂紋,堤岸上的蟻穴,開始并不顯露,人心的判別,最初并不會影響行為。一旦到達某個閾值,當人們匯集在一起,交流著彼此心中標準,發現曾經的合法已經不再合法,人們就推行一個新的規則,即便最初會受到阻力,甚至是權的威脅,一旦這些規則傳遍每一個人,那么黑色玄武巖上的法典就自然崩裂,一切堅固的終將煙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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