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張雪峰“文科都是服務業,總結成一個字就是舔”的相關言論引發了大量網友熱議。
隨后,在某社交平臺擁有60余萬粉絲的博主“顧言右”就此發布消息稱,要起訴張雪峰,并表示張雪峰的言論是對文科生群體公然的“人格貶低和挑釁”。
目前該案已被法院受理,案件狀態為網上立案審查通過階段。
那么說,張雪峰的行為構成誹謗罪嗎?接下來我們了解一下誹謗罪的認定。
一、誹謗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網絡誹謗罪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網絡上誹謗他人包括主動捏造事實進行散布和被動將他人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進行散布兩種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三、網絡誹謗的標準。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的認定。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五、誹謗的對象應具體。
誹謗罪要求誹謗的對象具體、明確。也就是一般公眾能夠通過行為人描述的事實定位到某位或者某些具體的人。
因此,像張雪峰這樣對全體“文科生”作為被誹謗對象的,應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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