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我們青島市法律文化研究會的律師曾經打過這起官司,從這起官司中,我們也感到,有時人心是最難琢磨的。比如市民李先生,本來與孫先生的父親是表兄弟,之前,他們親如一家人。但是因為一套房產,兩家人成了冤家,形成陌路。李先生起訴表侄孫先生夫妻,稱他們占他的房子。李先生稱,他系某廠職工,30年前,廠里為解決他的住房困難,將市區一處房產出售給他,房價是3萬元,并出示了在2000年6月辦理的房屋產權證。
李先生稱,1993年當房子買下來后,他好心地把房子讓給表兄弟孫先生的兒子結婚用,結果房子一占就是10年,當他想去要回房子時,卻被嚴詞拒絕。現在房屋由表侄子孫先生夫妻二人一直住著,李先生讓他們騰房時,依舊是拒絕。李先生沒有辦法,就將孫先生夫妻告上法庭。
李先生向法院遞交了房產證,某廠出具收到3萬元房款的收據等等證據。而孫先生則認為,這房子本來就是他們的,自買下房子后,他們一直在這里居住,現在已有10年時間了。而房本雖然是李先生的名字,但是他一天也沒住過,甚至連房子的房間布局都不清楚,這哪能是他的房子。這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經過調查了解,以及李先生和孫先生各自提供的證據材料,最終依據相關民法法律條文,判決房子屬于孫先生夫妻的,雖然李先生那里有房產證,但也是無效的,看到這里小編也是越來越糊涂,明明李先生手里有房產證,而法院卻依舊把房子判給了孫先生夫妻,這又是怎么回事呢?張律師,請您把這起案件的經過再仔細我們講講。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我們研究會律師接到孫先生夫妻的求助后,也是積極調查,搜集相關證據,依據法院的要求,我們向法院遞交了幾份證據:一是孫先生夫妻收藏的一份原告李先生與某廠購房協議原件一份;二是交房款3萬元的證據;三是,為買下這處房產,將其他房產賣掉的證據;四是證人證言。當然原告李先生也向法院遞交了上述所說的一些證據。
法院對此進行了詳細調查,法院查明,孫先生的父親與李先生是表兄弟關系,因在市區沒有房屋居住,就想把郊區的一處房產賣掉,準備在市區購置一處房產。后來他得知某廠有解困房,而李先生又是該廠停薪留職人員,孫先生的父親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訴李先生,希望利用李先生的名義買下這處房產,李先生也很痛快的答應了。
此后,孫先生的父親把老家的房屋賣掉,然后湊了3萬元。由孫先生的弟弟陪著李先生到某廠交了錢,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在房管部門以李先生的名義辦理了房產證,房屋由孫先生的父親居住。此后,房子一直由孫先生夫妻一直居住。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與被告孫先生夫婦爭論的焦點問題是,孫先生的父親是以李先生之名為自己購買了訴爭房產,還是原告李先生主張的系由孫先生父親為原告墊資購買的房屋?法院則認為,這處房產是被告孫先生父親出資,以原告李先生之名在李先生單位購得的。事實足以認定,現房地產權證展示的產權人是李先生,但實際是以原告李先生之名購買的房屋的民事行為的延續。
首先,原告李先生在其訴被告孫先生的父親支付房屋遷讓案中,已經自認了被告孫先生以其名義購買房屋的事實。其次,從本案原始證據看,購房屋協議及收據一直在被告處持有,且被告孫先生父親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即占有該房屋至今有近10年。而在被告孫先生入住后,原告李先生從未占有使用過訴爭的房屋,甚至對房屋的結構都不明知等足以印證。原告李先生所稱是被告之父孫先生墊付買房的事實不成立,所以不符合情理。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相關民法規定。駁回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房屋仍歸屬孫先生夫婦。
所以,從這起案件看,在牽涉到家庭利益時,市民要慎之又慎,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像李先生與孫先生的房屋糾紛,應該事先在證人的證明下簽訂相關協議,以免日后發生類似不愉快的事件發生,傷了和氣不說,以后親戚也形同陌路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