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啟行千里
為有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障轄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企業報案實現“最多跑一次”,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精神,濱江公安分局對12種常見的侵犯企業利益經濟犯罪從管轄分工、構罪標準以及報案時需提交的資料、咨詢方式等進行分類羅列,供企業報案時參考使用。
一、職務侵占罪
(一)罪名概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立案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報案證據指引:
1、證明主體身份和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報案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與報案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被控告、舉報人的主體身份證據,如:勞動合同、職務任免書、工資發放明細表、單位繳納社保憑證等。
2、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具有“職務便利”的證據,如任職文件、授權委托書、單位內部審批文件等。
3、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侵占行為的證據,如:本單位財務制度、資金流水、財物去向、會計資料、業務單據等。
4、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侵占的財物歸屬于本單位的證據,如:購銷合同、權屬證明、委托協議、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資金支付結算證明等。
5、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職務侵占行為的其他證據,如:偽造、變造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相關決議、證明,偽造、變造相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自主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財務審計報告等。
(四)管轄分工:由區縣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下的也可以由公司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罪名概述: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立案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報案證據指引:
1、證明主體身份和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報案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與報案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被控告、舉報人的主體身份證據,如:勞動合同、職務任免書、工資發放明細表、單位繳納社保憑證等。
2、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具有“職務便利”的證據,如任職文件、授權委托書、單位內部審批文件等。
3、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行為的證據,如:本單位財務制度、資金流水、財物去向、會計資料、業務單據,相關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4、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獲得的財物價值超過三萬元的證據,如:收受的貨幣數量、物品價值,實際取得的財產性利益價值等。
5、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如:相關合同、協議、項目書,財務資料,相關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四)管轄分工:由區縣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
三、挪用資金罪
(一)罪名概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立案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3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三)報案證據指引:
1、證明主體身份和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報案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與報案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被控告、舉報人的主體身份證據,如:勞動合同、職務任免書、工資發放明細表、單位繳納社保憑證等。
2、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具有“職務便利”的證據,如任職文件、授權委托書、相關知情人提供的證言、單位內部審批文件、相關電子數據等。
3、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的證據,如:本單位財務制度、相關資金流水、相關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借條)、擔保合同等。
4、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證據,如:相關資金去向、相關經營信息、合作對手情況、獲利情況等。
5、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如:資金去向、非法活動參與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等證據。
6、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實施挪用資金行為的其他證據,如:偽造、變造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相關決議、證明,偽造、變造相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自主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財務審計報告等。
(四)管轄分工:由區縣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下的也可以由公司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四、串通投標罪
(一)罪名概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立案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報案證據指引:
1、證明主體身份和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報案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與報案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2、參與串通投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以及相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主體身份證據,如單位工商注冊資料、身份證、工作關系證明、委托書等。
3、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如有效的招標公告文件或投標邀請書,招標公告的發布情況證據、邀請投標的相關證據,正式的招標文件等。
4、能夠證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證據,如:能夠體現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的相關書證、資金流水、知情人證言,相關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5、能夠證明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證據,如能夠體現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 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等的相關書證、知情人證言,相關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6、能夠證明串通投標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取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四百萬以上的證據,如能體現中標項目的成本、利潤等相關的財務資料、審計報告,評標、中標相關文件,依據中標結果簽訂的合同,相關知情人證言、銀行查詢資料,相關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7、能夠證明投標人采取了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的證據,如資金流水,相關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8、能夠證明投標人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證據。
(四)管轄分工:由區縣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
五、合同詐騙罪
(一)罪名概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立案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報案證據指引:
1、證明主體身份和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報案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與報案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2、被控告、舉報人(包括單位)的主體身份證據,如身份證、工作證復印件、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
3、涉嫌合同詐騙的合同、協議等書面材料,涉及多份合同、協議的,應當全面提供。
4、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證據,如工商資料查詢結果、被冒用的自然人、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5、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存在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情形的證據,提交相關復印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意見等。
6、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不具有履約能力的證據,如對方的資產負債情況,相關資金、貨物的去向以及偽造相關資質、偽造取得履行合同的前置條件等。
7、能夠證明報案、控告、舉報人財物已經交付給被控告、舉報人的證據,如銀行流水、業務單據等。
8、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電子數據類證據,如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相關音視頻資料等。
9、能夠證明對方存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第三方證據,如相關知情人的證人證言、情況說明,提交的相關書證,以及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鑒定意見等。
10、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存在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證據。
11、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如:將騙取的資金用于非法活動、肆意揮霍拒絕返還、明顯缺乏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等。
(四)管轄分工:由區縣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
六、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一)罪名概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
(二)立案追訴標準:一般認為偽造多枚(3枚以上)印章的,或多次(3次以上)偽造印章的,或使用偽造的印章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可以定罪處罰。
(三)報案證據指引:
1、證明主體身份和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報案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與報案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2、被控告、舉報人的主體身份證據,如身份證、工作證復印件、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
3、涉嫌偽造印章的合同、協議等書面材料,涉及多份合同、協議的,應當全面提供。
4、能夠證明被控告、舉報人存在使用偽造的印章的證據,提交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等。
5、被害單位公章的備案資料,證明被害單位的公章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是公司唯一有效的公章。
(四)管轄分工:由區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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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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