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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規定員工對于公司一些違法的操作,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如果公司也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只是沒有足額繳納,那員工是否還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呢?
經典案例
2019年11月7日,甲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甲入職后發現,A公司給自己繳納的社保是按照最低標準繳納的,低于甲的實際工資數額,甲與A公司溝通該情況,A公司表示都是這么給員工繳納的,甲也未再提異議。2022年1月15日,甲向A公司郵寄了《未足額繳納社保及拖欠工資、加班工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并補繳社保。
A公司不同意支付及補繳,甲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同時要求A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03934.28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駁回了甲的其他請求,甲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A公司在明知其實際為甲所繳納的社保數額,低于其應繳納的社保數額的情況下,在甲向其提出補繳后仍拒不補繳,其行為已違反了用人單位應按員工的應發工資購買社保的情形,因此甲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A公司應向甲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公司應依法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并且在接到員工要求補繳的通知或是社保部門責令補繳的通知后,仍不補繳的,員工因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仍舊應當支付經濟金。也就是說公司在接到補繳通知后,如果不補繳,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后果一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為員工繳納社保,以避免員工被迫辭職索要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公司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公司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以避免賠償巨額補償金的風險。在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了公司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公司不繳納,員工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些公司長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也并未提異議,在工作多年后員工突然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公司不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要為員工補繳社保。
2、公司應以員工的應發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
公司不僅要為員工繳納社保,還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若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會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那么公司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是多少呢?根據法律規定,是以員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對于新入職員工的繳費基數則是按本人起薪當月工資確定。
3、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承諾也不能免除公司的義務
有些公司為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又想避免責任,于是讓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但是通過該形式也不能免除公司的義務,因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公司應盡的義務,不能通過協議免除。雖然有些案例中,法院支持了法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是針對員工主動提出的情形,并且即使如此,公司也免不了為員工補繳社保的義務。社保問題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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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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