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稱,2024年8月25日,“電報”(Telegram)創始人帕維爾·杜羅夫(Pavel Durov)24日在法國被捕,杜羅夫可能被指控涉嫌恐怖主義、洗錢和販毒,面臨20年的監禁。那么在國內用Telegram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根據威脅獵人發布《2024年上半年互聯網黑灰產研究報告》,2024年上半年跑分團伙逐漸由跑分平臺轉向通過Telegram進行跑分,使得監測難度大幅提升......黑產在Telegram等渠道社工查檔的事件屢見不鮮,例如通過一個手機號,就可以查詢這個手機號相關的所有身份信息,如地址、銀行卡號、名下資產等等。
那么Telegram在犯罪中主要為犯罪分子提供的便利是什么呢?主要有兩點,一是交流犯罪意圖,二是宣傳犯罪活動。
犯罪分子在進行犯罪活動時,通常需要協作一起,比如電信詐騙集團,通常都有嚴密的組織形式,組織成員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然后通過Telegram這種加密軟件進行交流,進而實施犯罪行為。此外Telegram的很多群組和訂閱頻道都是公開的,客觀上又為犯罪分子宣傳網賭、淫穢色情、個人信息買賣等內容提供了便利,導致讓更多的人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很多受害人都是因為誤入其中成為待宰的羔羊。而普通個人,在不進行具體犯罪的時候,在Telegram上的活動最有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也即幫信罪。
一、Telegram涉犯罪活動相關案例與法律依據
- 案例一:張某開發軟件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活動一案
2021年12月,Telegram上的一則招聘信息吸引了技術人員張某的注意,他主動聯系對方,雙方約定開發互聯網應用,起初僅是做軟件的功能模塊、寫代碼,后來有一次,對方在Telegram上給張某了一個投資系統軟件的維護業務,張某雖然懷疑軟件不合法,但是為了賺錢也照做了,后來這個軟件被用于詐騙數十名被害人,張某也被判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正常來說,在Telegram上承接軟件開發業務不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但具有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是開發軟件用于犯罪的情形,則很有可能屬于幫信罪。
- 案例二:杜某某、夏某某等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
2020年4月份左右,范某某(另案處理)經被告人肖某1介紹,與為網絡賭博平臺提供資金結算的上線劉某1(另案處理)認識,范某某為謀取利益,租用場地作為用于網絡賭博平臺提供資金結算的場地,雇傭被告人杜某某、夏某某等人為網絡賭博平臺提供資金結算幫助。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等操作人員,使用范某某提供的手機、電腦登陸一款名為“Telegram”的聊天軟件,并接收該軟件聊天群內賭博網站客服發送的指令。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等操作員用手機登陸其持有的銀行賬戶,按聊天群內的客服指令,將其持有的賬戶內所收取的賭客充值的賭資,在扣除約定好的賭資提成之后轉給賭博平臺客服指定的銀行賬戶,給賭博平臺提供資金結算、轉賬服務。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技術支持及支付結算等幫助,應當以幫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最終,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等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信罪。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二、用Telegram會涉嫌犯罪行為嗎?
眾所周知,中國大陸地區實際上并不開放Telegram的連接與使用,使用者多是通過VPN等方式進行私自連接。且不說這種行為合不合法,當涉及到犯罪時,如果如上面司法解釋第五項所述情形,很有可能構成犯罪。下面郭律師就涉及諸如Telegram的加密聊天軟件的幾個常見問題進行一一回答:
1.僅僅是在Telegram上正常與朋友、客戶進行交流是否構成犯罪?
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僅是在平臺上正常交流,沒有金錢往來,也沒有參與犯罪的意思表示,與對方進行交流時也沒有達成相關的共同犯罪意愿,單純就聊天這一個動作來說,是不構成犯罪的。
2.參與一些擼毛群,幫助項目方打造項目生態構成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該項目在中國大陸地區發行或者主要受眾是中國大陸用戶,且會在之后進行代幣發行,那么項目方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幫助項目方的行為客觀上也是幫助犯罪,而且通過Telegram開展項目方的宣發,很有可能構成幫信罪。
3.交流幣價、行情構成犯罪嗎?
一般不構成犯罪。交流幣價、行情的行為一般屬于一種信息共享的行為,這種行為實際上和交流股票的行為是相類似的,但是如果涉及到虛假夸大虛擬幣的前景與價值、拉人頭買幣,那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
4.低價買U構成犯罪嗎?
有很大可能構成犯罪。Telegram上有很多的頻道和群組在低價出售盜來的黑U,違法犯罪所得的臟U,賣這類U實際上屬于犯罪分子的銷贓行為,買這種U的人一般很少會不知道這類U存在問題,因此很有可能構成,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洗錢罪。
綜上所述,Telegram這個軟件上進行的很多活動都與黑灰產有關,在上面正常交流要小心謹慎,極盡注意的可能性,避免自己成為犯罪的一環。
*本文為郭律師原創文章,禁止轉載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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