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的在校大學生小沈準備和女友買房。小沈稱,房屋銷售說,若有家長作為共同還款人,在校學生也可貸款。
小沈和女友兩人簽完商品房認購書后,付了2萬定金,卻發現如果需要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則必須滿足家庭收入為月供的兩倍,但小沈家并不滿足此條件。
小沈和女友認為銷售存在欺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商品認購書并退還2萬元。法院審理認為,當初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了小沈辦理貸款的條件,故不存在欺詐,最終駁回了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撤銷權經過一定期限就滅失了。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且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本案的關鍵是,開發商是否明確告知小沈及其女友貸款的條件,如果明確告知了,那么小沈及其女友以此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法院就不會支持。
告知的形式可以采取告知書等形式??葱侣剤蟮溃∩蚺c銷售人員有一個聊天記錄,銷售人員應是在聊天記錄中明確告知了小沈貸款條件。這樣小沈主張的欺詐就不存在了。
公民無論是大學生,還是其他身份,年滿十八周歲,正常情況下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了,需要獨立承擔自身參與的具有法律意義行為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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