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系同事,周末兩人外出時,劉某不慎被熱水燙傷。送醫后,劉某給張某發微信,希望張某能幫忙墊付醫藥費,等下個月發工資后還。后劉某一直不還,請問張某能以什么理由起訴劉某要回墊付的醫藥費?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據此,構成無因管理須具備以下要件: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人具有管理行為、管理人具有為他人謀利或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本案中,劉某因被熱水燙傷送醫治療,張某對于將劉某送醫一事并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然劉某受傷后,張某主動將其送醫治療,主觀上具有管理意思,客觀上有利于劉某的利益。現張某已為劉某墊付了醫藥費,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二人之間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故張某以無因管理行為墊付的醫藥費,有權要求受益人劉某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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