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離職違約金后不久,52歲的女博士姚某某將之前自己和丈夫一同就職的湖南某高校告上法院,稱自己之前繳納的離職賠償款12余萬元是受脅迫所致,此外,湖南某高校還應該支付自己工資、獎金、超課時費等共計4.5萬余元。
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姚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現孫某某與姚某某均已順利入職浙江某大學,兩人為達到順利離職目的簽訂《承諾書》《聲明》并繳納賠償款,后續卻以受到脅迫,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主張返回款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女博士服務期未滿想辭職
按協議向學校繳納12萬離職賠償款
出生于1973年的姚某某戶籍登記地為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現住在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判決書顯示,2017年,湖南某高校基于人才引進政策與孫某某(姚某某的丈夫)、姚某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期為8年。
協議簽訂后,姚某某在其愛人孫某某調入該高校后,亦于2019年9月調入該校任教師(其人事關系檔案于2020年3月轉到該校)。
2019年12月30日,姚某某與湖南某高校簽訂了一份《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送培合同書》,約定如果博士畢業后不愿回校工作,應退回除其完成的教學工作量所應支付的課時酬金以外的全部費用。
上述協議簽訂后,姚某某于2020年1月前往菲律賓某大學學習,于當年3月回國,之后仍繼續在湖南某高校工作。姚某某于2022年5月獲得菲律賓某大學哲學(教育學)博士學位。
2022年11月20日,孫某某與湖南某高校簽訂《職稱評審合同書》,約定其晉升高級職稱后,應完成5年服務期。2023年,在上述兩合同約定服務期均未完成情況下,孫某某擬至浙江某大學任教,2023年6月7日,孫某某向湖南某高校提出了離職申請,并出具《承諾書》,承諾按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姚某某于2023年6月25日、2023年11月7日兩次以“丈夫擬前往浙江工作,家庭個人發展、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問題”等為由向湖南某高校提交《工作調動(辭職)申請》《調動申請》。2023年11月23日,姚某某向湖南某高校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根據相關協議制度進行賠償。姚某某的丈夫孫某某代其出具了一份《聲明》,表明姚某某于2023年11月主動離職停薪,今后與湖南某高校再無科研獎勵等一切經濟方面的任何遺留問題。
2023年11月29日,原告姚某某向湖南某高校繳納了離職賠償款120086.31元,湖南某高校出具《收據》給姚某某。
自稱支付賠償款系受脅迫
起訴學校返還12萬元被法院駁回
然而,在繳納離職賠償款后不久,姚某某提出異議,且不服湖南某高校扣發其2023年終績效獎、目標管理獎等,向婁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24年5月8日以其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姚某某遂于2024年5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湖南某高校退還原告姚某某離職賠償款120086.31元;支付原告姚某某年終獎金、目標管理獎、超課時的費用共計4.5萬余元。
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姚某某不服,上訴至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湖南某高校是否要向上訴人姚某某返還離職賠償款120086.31元并支付工資、獎金、超課時費等共計45202.28元。姚某某上訴提出,其之前出具的《承諾書》《聲明》并支付賠償款系受到脅迫所致,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被上訴人應予返還賠償金并支付相關工資、獎金等福利。
法院認為,現姚某某提出辭職申請,故湖南某高校基于上述《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送培合同書》及該學院人事規章管理制度,提出由姚某某賠償120086.31元,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姚某某的丈夫孫某某代替其出具的《聲明》亦表明雙方之間并無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后續問題。
湖南某高校基于人才引進政策,高薪聘用孫某某、姚某某到校任教,但兩人在未履行完基本服務期的情況下,主動辭職前往浙江某大學任教。姚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其丈夫孫某某系法學博士,兩人作出的上述承諾和聲明,均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姚某某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上述承諾和聲明系其被迫簽署,一審法院認定承諾和聲明對姚某某具有法律約束力。
現孫某某與姚某某均已順利入職浙江某大學,兩人為達到順利離職目的簽訂《承諾書》《聲明》并繳納賠償款,后續卻以受到脅迫,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主張返回款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法律相關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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