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152條規定:“一審判決書包括四項法定內容,其中第四項內容是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卻不僅沒有“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這個不可或缺的法定內容,而且還是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后的第41天才給了十五天的上訴期,這合法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只有在當事人服判不上訴,或是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的情況下才可生效。而該案中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后的第41天才給十五天的上訴期,不僅因違反期限而未能上訴,而且也沒有二審的維持裁定,那么這份判決書是否有效,如果說有效,那么有效的依據又是哪條法律規定?
由于原告張復生認為不僅事實錯誤、程序違法,且剝奪了上訴權的該一審判決書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2)津0115民申1號民事裁定書卻以再審申請已超期為由駁回了張復生的再審申請。
如果這份判決書依法無效,那么說已超期的依據又何在?一份莊嚴的裁定書竟說不出這份2697號判決是否有效,以及從哪天開始生效的法律依據,這怎能不令人感到質疑,質疑該份(2022)津0115民申1號裁定是否合法?質疑(2010)寶民初字2697號判決是否應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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