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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公司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在員工入職時,公司一般會無差別地跟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如與“推拿師”“置業顧問”“美容美發師”“廚師”等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以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不被泄露。那么上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公司能否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呢?
經典案例
2017年1月10日,甲經他人介紹入職A公司從事推拿師工作,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甲離職(包括辭職、辭退等正常離職和非正常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相關服務,否則應當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不低于5萬元的違約金。
2021年5月,甲從A公司處離職,7月入職B公司工作。A公司主張甲掌握該公司的客戶資料、產品報價方案、培訓課程等信息,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甲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萬元,仲裁委員會未支持A公司的主張。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甲是A公司的推拿師,不屬于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及高級技術人員,A公司主張甲掌握了公司的客戶資料、產品報價方案、培訓課程等信息,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但A公司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甲在日常工作中接觸到該公司的一般經營信息,而非核心經營信息。故甲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擇業權不應被限制,也無需向A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風險提示
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此處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有機會接觸、利用重要抑或關鍵核心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勞動者,對于僅了解公司一般的經營信息的普通勞動者,不應將其歸入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否則公司屬于不當擴大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導致普通勞動者的擇業權受限,相應的公司也就無法要求勞動者賠償違約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有效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以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呢?我們建議:
1、厘清公司的商業秘密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的特征是:一是該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秘密具有實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三是公司對該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厘清了公司的商業秘密范圍后,公司可以篩選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
2、不可無差別地跟所有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對于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公司有必要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限制其從事相關行業。但是對于未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的人員,不可無差別地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若公司跟所有員工簽訂,其一,該競業限制協議會跟本案中的情況一樣,限制了普通勞動者的擇業權利,會被判決無效。其二,員工離職后遵守了競業限制協議的話,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增加了公司的負擔。
3、競業限制協議條款約定需符合法律規定
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存在很多無效的情形,導致公司商業秘密無法得到保障。對于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期限應在兩年時間內、與適格的主體簽訂、明確約定補償金金額,若約定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競業限制補償金,那么屬于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獲得補償的權利,該約定是無效的。競業限制還可閱讀往期文章《》【勞動法研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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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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