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公章簽訂合同,用假名字簽收物資,最終法官居然判決應由被假冒的受害企業承擔付款責任。
近日,深受“假人”“假章”之害的福建隆吉鼎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隆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福建隆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控告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三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枉法裁判。
外地企業被“穿越時空”成被告
案涉項目是河南省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PPP棚戶區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項目”,總包人為中建七局,但卻是由紀某某、何某等人實際出資并于2019年4月份開始進場施工。后為補辦施工手續,紀某某、何某掛靠福建隆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與中建七局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項目都是由紀某某、何某直接與中建七局進行溝通。項目原計劃于2020年2月28日竣工,但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爛尾。
2022年5月,鄭州市宜工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宜工公司”)突然將福建隆吉公司、紀某某等人起訴至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據宜工公司起訴稱,2019年6月2日,其作為出租方與作為承租方的福建隆吉公司簽訂《物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福建隆吉公司向宜工公司承租碗扣腳手架、上下絲拖等物資,福建隆吉公司指定該司工作人員“奉杰”、“蘇強”接收上述租賃物資。顯然福建隆吉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宜工公司的《物資租賃合同》已經存在。
福建隆吉公司答辯稱:
其一、福建隆吉公司未與宜工公司建立合同關系,《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公章是偽造的,并向法院申請對該枚公章進行司法鑒定。
其二、福建隆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才與中建七局《勞務分包合同》,但《物資租賃合同》早在兩個月多前的2019年6月2日就簽訂了,福建隆吉公司沒有授權委托任何人與宜工公司簽訂該租賃合同,因此隆吉公司不能“穿越時空”成被告,更不應為該加蓋假公章的租賃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其三、《物資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定人員“奉杰”、“蘇強”并不是福建隆吉公司的員工,甚至還不是真實存在的自然人,福建隆吉公司不可能安排兩個不存在的“假人”簽收物資,因此該合同對福建隆吉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
其四、案涉項目完成總造價只有2000多萬元,而宜工公司僅僅出租腳手架一項的租賃費就高達860多萬元,遠超常規項目比例,不符合常理。
其五、本案涉嫌私刻印章詐騙和虛假訴訟,受案法院應當裁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法官不等鑒定結果倉促作判決
本案中,《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之真偽,成了案件的關鍵。若公章為真,福建隆吉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合同責任;否則,讓福建隆吉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確實太冤枉了。
為此,福建隆吉公司的公章鑒定申請獲得了二七區法院的同意,二七區法院委托浙江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對《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真偽進行鑒定。
2023年3月1日,浙江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向二七區法院發出《司法鑒定費用交款通知書》,確定此案鑒定費為人民幣8萬元。此后,二七區法院通知福建隆吉公司交納司法鑒定費。
2023年3月11日,福建隆吉公司通過網銀匯款,向漢博司法鑒定中心交納了鑒定費8萬元。
但令人意外的是,在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尚未做出司法鑒定結論的2023年8月25日,二七區法院丁現術法官居然急匆匆地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徑直判決福建隆吉公司向宜工公司承擔支付租賃費、違約金等責任。
關于福建隆吉公司提出對《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真偽進行司法鑒定的請求,二七區法院稱:經查,該協議不僅蓋有福建隆吉公司的公章,且有其公司人員楊某某、紀某某簽字,且該租賃物資所用項目為福建隆吉公司從中建七局處承包,該請求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準許。
這就奇怪了,此前二七區法院同意對案涉合同公章進行司法鑒定,并已委托鑒定機構,且申請人福建隆吉公司已交納了8萬元的鑒定費用。霎那間,二七區法院竟然在鑒定結論尚未做出之際突然作出判決,還稱公章鑒定請求缺乏必要性。如此出爾反爾,法律的權威何在?
福建隆吉公司不服二七區法院丁現術法官作出的一審判決,將案件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假人假章竟獲省市區法官支持
福建隆吉公司上訴認為:
其一、楊某某、紀某某等不是隆吉公司員工,隆吉公司也沒有授權委托楊某某、紀某某對外簽訂案涉租賃合同。
其二、《物資租賃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是2019年6月2日,但隆吉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PPP棚戶區改造配建人防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時間是2019年8月5日,即《物資租賃合同》簽訂時,隆吉公司還沒有承接案涉棚戶區改造配建人防項目,項目還不存在。
其三、《物資租賃合同》雖然蓋有隆吉公司公章,但該公章不是隆吉公司印章,隆吉公司在一審依法提出公章鑒定申請,一審法院已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隆吉公司也依法繳納鑒定費用,但一審法院卻出爾反爾,在鑒定結論尚未做出之際提前作判決,屬于程序違法。
其四、紀某某的答辯意見非常明確,案涉《物資租賃合同》是他私自與宜工公司簽訂的,隆吉公司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合同款項也是紀某某本人或委托第三人向宜工公司支付。且《物資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定人員“秦杰”、“蘇強”是虛構的,紀某某也不認識“秦杰”“蘇強”。
其五、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隆吉公司不是《物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且宜工公司沒有盡到基本的謹慎審查義務,存在嚴重過失,不屬于善意一方。因此《物資租賃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是宜工公司與紀某某,是宜工公司與紀某某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隆吉公司對合同不知情,不應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法院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紀某某承擔合同項下義務。
其六、本案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法院故意遺漏了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等掛靠福建隆吉公司簽訂合同,紀某某、何某等為實際施工人的事實。
根據福建隆吉公司委托二審代理律師陳述,二審庭審中,法官要求宜工公司明確其主張福建隆吉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宜工公司明確是“有權代理”,而不是認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是“表見代理”。但宜工公司所主張的“有權代理”,二審庭審中,宜工公司明確承認不認識福建隆吉公司的人,也沒有看到福建隆吉公司為簽訂合同的紀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哪怕是偽造的授權委托書都沒有,據此可以斷定宜工公司并非善意。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隆吉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PPP棚戶區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隆吉公司從中建七局取得案涉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工程。紀某某、楊某某等人,代表隆吉公司與宜工公司簽訂案涉《物資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上加蓋隆吉公司字樣印章,因隆吉公司與紀某某、何某等人合作從事案涉項目的施工,以及案涉租賃物資實際用于隆吉公司所承包案涉項目、中建七局就案涉欠款曾向宜工公司支付相應款項等事實,一審法院認定隆吉公司應對本案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為此,由鄭州中院唯一博士法官成鍇為審判長的合議庭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隆吉公司對鄭州中院的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隆吉公司認為,本案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合同責任,一審、二審法院故意遺漏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等人掛靠福建隆吉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紀某某、何某等人為案涉項目實際投資人和實際施工人的事實,隆吉公司還提供了紀某某、何某等實際投資人和施工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進一步證明,甚至紀某某本人也親自出庭接受法官詢問,證實其實際施工事實;案涉《物資租賃合同》所蓋的“福建隆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公章不是福建隆吉公司真實印章,福建隆吉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紀某某、何某雖然與隆吉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但隆吉公司并沒有授權委托其與宜工公司簽訂物資租賃合同,更未授意其偽造隆吉公司的公章,其分包案涉項目不是沒有邊界的,任何人都不能將其所有的行為后果都讓隆吉公司來承擔。
但河南高院以王群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后,還是對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等人掛靠福建隆吉公司實際施工的事實避而不談,對假人、假章問題避而不談,而且還錯誤認為紀某某、楊某某等人以隆吉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原審判令隆吉公司承擔相應的債務并無不當,并據此駁回了隆吉公司的再審申請。
就這樣,一起“假人”、“假章”的荒唐案,完全得到了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三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的支持。
同案同在河南,卻遭遇不同判決
案涉同一個施工項目——“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PPP棚戶區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項目》”,同樣是設備租賃合同糾紛,隆吉公司、何某、紀某某同樣作為被告,由商丘市梁園區法院作出的(2023)豫1402民初5343號《民事判決書》、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民終4799號《民事判決書》,不但認定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掛靠福建隆吉公司施工,紀某某、何某為實際施工人,為《物資租賃合同》實際簽訂人和履約主體,并且判決由紀某某、何某二人承擔責任,隆吉公司不承擔責任。
商丘市、梁園區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認為,被告何某雖與被告隆吉公司簽訂內部合作協議,但協議中約定在涉案工程履約期間紀某某、何某發生的一切債務均由其自行負責,與隆吉公司無關,且合同具有相對性,被告何某系簽訂合同的相對方,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此外,還有其他原告起訴隆吉公司的同類型案件,河南高院、焦作中院等多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決,均認定隆吉公司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關于類案判決,隆吉公司已作為證據提交河南高院,但該院主審法官卻故意視而不見。
同一個施工項目、同樣被掛靠人、同樣事實、同樣租賃合同糾紛,鄭州法院與商丘法院存在完全不同的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類案同判在河南法院竟然成為空談、成為癡心妄想。
商丘公安主持正義,鑒定印章為假印章
河南省市區三級法院的主審法官支持“假人”“假章”勝訴,已導致隆吉公司瀕臨破產,上千名農民工即將失業,為社會穩定埋下安全隱患。
具有諷刺和警示意義的是,河南省市區三級法院拒不對印章真偽完成鑒定后進行裁判,因此隆吉公司不得不尋求項目所在地商丘公安機關對本案涉嫌的私刻印章違法犯罪立案偵查處理。
2024年1月31日,商丘市公安局對此案進行刑事立案。2024年6月21日,商丘公安經鑒定確認案涉《物資租賃合同》所加蓋的隆吉公司公章是假印章。該證據再次證明案涉《物資租賃合同》不是隆吉公司簽訂的,本案涉嫌私刻印章違法犯罪。
福建隆吉公司繳納巨額鑒定費,河南省市區三級法院不對印章真偽完成鑒定就作出裁判,該行為是故意包庇私刻印章違法犯罪的行為,主審法官已涉嫌瀆職和枉法裁判。
為此,沒有得到公正裁判的隆吉公司,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目前,最高法院已受理隆吉公司的申訴,并由第四巡回法庭指令二七區法院進行核查。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治是最后的營商環境。福建隆吉公司期待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盡快糾正河南法院的錯誤判決,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關于該案的進展,媒體將進一步關注!(來源:搜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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