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工廠,需要大量進口電子零器件。該電子元器件,關稅為0,需向海關繳納13%增值稅。近兩年,進口貨代公司沒有向我司提供增值稅發票,我司扣了5%個點,即只需要支付貨值8%稅款。貨代公司沒有向我司提供過報關單和海關稅票。最近海關對我司進行稽查發現這個問題,同時發現貨代公司存在低報價格的走私行為。請問我司這個業務模式涉嫌走私嗎?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像這種案件,偵查機關的一般思路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走私意見》)第五條,“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出)口的應繳稅額委托他人代理進(出)口業務的”推定貨主有走私的主觀故意。
2、就本案而言,雙方約定以貨值的8%支付稅款,尚有5%的差額系因為貨代公司沒有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增值稅票);暫且不管這個約定是否合法合規,只從雙方對貨價的共同認識來看,貨主是沒有低報價格的意圖的;如果貨代公司用本公司的抬頭如實申報價格,并取得進口增值稅票作為進項抵扣(貨代公司可能還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就不至于虧損。與上述《走私意見》還是有區別的。我想這可能是你司可以考慮的抗辯理由。
3、目前,本律師手上有個類似的案件,偵查機關以“貨代公司與貨主對賬所用的價格是真實價格,貨主對于貨代低報價格的行為并不知情,貨主公司亦未從中獲利”為由,對貨主單位未追究刑事責任。盡管如此,本律師認為,此種業務模式存在較高的刑事犯罪風險,應當盡量避免此種業務。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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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走私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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