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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溫州購買商品房時,絕大部分開發商都會要求購房者交納“定金”,而這筆錢一旦打到開發商的賬戶上,基本就屬于“板上釘釘”。
無論購房者是否有正當理由,這筆錢都幾乎拿不回來,例如之前溫州某樓盤就被曝出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購房者想以此原因退房,卻被告之“定金不退”,無奈的購房者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才拿回定金。
其實,類似情況時有發生,但大部分購房者都只能吃啞巴虧,只有極少數通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但在最近,“龍港新聞”的一則報道卻為購房者指出一條明路——
消費者楊先生于2023年1月購房時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后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并多次向開發商要求退還定金,但一直未能得到滿意的答復,隨著時間的推移,該糾紛逐漸演變成一個復雜的消費維權問題。
2024年7月,楊先生向龍港市綜合消費維權服務中心提交調解申請。在市綜合消費維權服務中心的介入下,經過多輪溝通和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開發商同意一次性退還楊先生定金99997.8元。
在這篇報道中,有一個關鍵詞非常重要——“因個人原因”!
按常理來說,購房者在開發商無過錯的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退房的行為屬于違約,開發商不退定金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
甚至在之前的案例中,樓盤被曝出虛假宣傳的情況下,開發商依舊拒絕退還定金。但在這個案例中,購房者卻在違約的情況下完成幾乎全額退款。
這是否意味著溫州其他支付定金后反悔的購房者,能以此為依據向開發商追回定金?畢竟有了成功案例的參考,在各個環節都能有爭取的“抓手”。
不過由于報道內沒有透露詳細協商情況,而每個樓盤情況也各不相同,這種案例是否屬于特例不得而知。但對于動輒十幾萬的定金而言,相信許多沖動購房后又反悔的購房者還是會有嘗試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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