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而對于“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目前沒有出臺司法解釋。
不起訴案例:京大檢刑不訴(2024)25號,肖某侵占公司財產6萬余元。檢察院認為:肖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和積極賠償、獲得諒解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肖某不起訴。
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根據多份職務侵占罪不起訴決定書分析,檢察院不起訴的理由主要有:第一類具有下面部分減、從輕量刑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節,積極返還違法所得,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認罪認罰等。第二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與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存在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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