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經過太原李廣成律師代理,勞動者主動選擇與用人單位就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達成和解,本案獲得圓滿解決,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山西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仲裁)予以發布。
代 理 詞
尊敬的仲裁員:
李廣成律師作為申請人山西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賈XX勞動爭議(競業限制)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通過認真了解案情,查閱案卷,參與庭審活動,現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并結合本案事實,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爭議案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所謂雙方系勞務派遣關系的說法毫無依據。
(一)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1、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憑證(證據14:民生銀行電子回單)可以證明申請人給被申請人支付工資的事實,離職證明及交接清單(證據3)可以證明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22日入職申請人公司并于2022年5月15日離職的事實。
2、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證據15)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
3、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明細(證據2)中銀行摘要明確備注為“X月工資”,也可以證明申請人給被申請人支付工資的事實。
4、申請人提供的社保支付憑證(證據14:民生銀行電子回單)和被申請人提供的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證據1)足以證明申請人通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繳納社保的事實。
(二)被申請人所謂本案屬于勞務派遣的說法缺乏事實法律依據。
眾所周知,要成立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必須兩個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并有實際的用工派遣行為,但被申請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案符合勞務派遣的法律情形。
二、《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請人負有該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1、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公司的市場部經理和分公司負責人,屬于高級管理人員,而且其手上掌握有大量的客戶資料和信息,為了防止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泄露并避免同業競爭,雙方自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該協議約定的全部競業限制義務。
2、被申請人屬于銷售經理,掌握大量客戶資源,尤其對于申請人所在的物流信息咨詢行業,同業競爭更加激烈,被申請人的職位和身份特點決定了其應當負有較高程度的競業限制義務,因此,違約金條款并未加重被申請人的責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李廣成律師為您解讀
三、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15個月,并非被申請人所謂的只支付了7個月。
1、申請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5個月補償金,分別是2022年6月、7月、8月、9月和10月(詳見申請人提供的證據5)。
2、被申請人曾向申請人借款10萬元,一直未還,后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申請人以抵扣借款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支付補償金,此后,申請人以抵扣借款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支付了10個月(從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21000元的補償金(詳見申請人提供的證據6、證據11和證據12)。
3、被申請人所謂的補償金僅支付7個月的說法,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首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期限為24個月;其次,被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是來源不明的圖片打印件,申請人對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不認可,該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就競業限制期限做出了變更;再次,退一步講,假設被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人員是申請人公司的員工,但其并不具有與被申請人就競業限制期限作出變更的權限,因為申請人從未給其出具過這樣的授權。
四、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0萬元。
(一)《競業限制協議》第一條中的第1.3條約定,本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的地域范圍為全國范圍內,第1.5條、1.6條和第三條中的3.1條明確約定了競業限制行為及被申請人的義務;第四條約定了被申請人違反本協議的違約責任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約金20萬。
(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證明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1、申請人公司的工作人員王XX于2022年8月19日借用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唐XX釘釘賬戶登錄該公司釘釘系統,發現被申請人已入職該公司運營部(詳見申請人提供的證據7、證據8)。
2、本案開庭時,被申請人曾多次反問“既然知道被申請人2022年9月已違約,為什么還繼續給其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這屬于被申請人對其擅自入職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自認。
(三)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9、證據10 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范圍中有物流信息咨詢、通用倉儲、道路貨物運輸,而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也有物流信息咨詢、通用倉儲、道路貨物運輸,兩家企業的主營業務屬于同類業務和服務,存在競爭關系。而且,XX咨詢工作日報(見證據8)顯示該公司的服務品牌為“申通快遞”,而申請人提供的《客服管家協議》(三份,見證據13)顯示申通快遞也是申請人公司的服務客戶。可見,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公司不僅經營同類業務和服務,而且服務的大客戶也相同,明顯存在競爭關系。
(四)被申請人在明知其與申請人簽有《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卻違反該協議,擅自入職與申請人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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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釘釘系統截圖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毫無依據。
申請人公司的工作人員王XX是借用了唐XX的釘釘賬戶,微信聊天記錄(見證據7)顯示,是唐XX將其釘釘賬戶和密碼告訴給了王XX讓其登錄,即王XX使用唐XX釘釘賬戶登錄系統是經過唐XX允許的,并非被申請人所謂的采用不正當手段。因此,該獲取證據的途徑和方式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該證據依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被申請人擅自入職與申請人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湖南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據此,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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