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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后,按程序規定該案已脫離該法官之手。但福建莆田一法官在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的兩個月后,居然違法為該案被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裁定,幫助被告惡意轉移已被查封的10余套房產,取而代之的是已被多家法院五次查封的不良資產。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方珍壽法官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導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成了“法律白條”,至今近十年無財產可供執行,給原告郭啟迪先生造成了超5000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學專家指出,方珍壽法官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已涉嫌職務犯罪,建議紀委監委、檢察機關依法予以立案調查、偵查。
優秀企業家因民事糾紛提起訴訟
郭啟迪先生是福建知名企業家,早在2001年3月、4月就被莆田市人民政府授予“優秀企業家”、“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他經營的企業是當地納稅大戶。
2014年2月,郭先生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2011年10月27日,被告王奇因企業經營困難,向其借款人民幣 150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該借款由被告王偉偉、莆田天一祥工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奇向其出具《承諾書》,承諾分期償還上述借款。被告王少霞與被告王奇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針對上述借款,被告王奇先后共計歸還了 600 萬元,至起訴時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幣 1170 萬元及相應利息。
為此,郭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奇、王少霞共同償還借款人民幣 1170 萬元及利息,被告王偉偉、莆田天一祥工貿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案件被莆田中院編為(2014)莆民初字第52號,由該院民三庭副庭長方珍壽法官擔任審判長。
為保證債權的實現,郭先生用自己公司價值2060萬元的32套房產作為保全擔保,于2014年3月14日向莆田中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014年3月20日,莆田中院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告王奇所有的6套房屋及8個車位;查封被告王少霞所有的2套房屋;查封被告王偉偉所有的2套房屋及位于荔城區拱辰街道東圳路與延壽路交叉口西南側3幢1層商場、2層商場(合同編號分別為L201307053、L201307057)(下稱“商場”),查封期限為二年。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王偉偉于2014年5月15日向莆田中院提出異議,認為東圳路與延壽路交叉口西南側3幢1層商場、2層商場經評估價值為3.42億元,且該商場系其與案外人張雨生共同共有,而本案原告郭先生訴求的本金僅為1170萬元,本案存在超額查封,故應解除對該商場的查封。同時,被告莆田天一祥工貿公司向法院出具《擔保承諾書》,承諾以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廂區華亭鎮霞皋村工業園區廠房及華林工業園區3#廠房的兩處房地產提供反擔保。
該保全異議經方珍壽審判長審查后認為,王偉偉提出要求解除對上述商場查封的理由成立,并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上述商場的查封。
同日,方珍壽審判長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了莆田天一祥工貿公司提供反擔保的兩處房地產。
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該案的“潘多拉盒子”被打開,一系列不可思議的事情一件接一件地發生。
法官徇私枉法幫被告轉移財產
這本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民間借貸案,但該案一審就是一年,郭先生遲遲等不到莆田中院的判決。而其用于提供擔保的32套房,因長期無法用于銷售變現,損失十分慘重。
2015年3月27日,郭先生向方珍壽審判長發送短信,內容為:有關我對王奇的訴訟,麻煩你請盡快給于判決,由于我自己的房子被保全著無法銷售,時間也拖了太久了,王奇可能又在想騙著你說我們在調解,所以我想告訴你,我絕對不會與這種忘恩負義的人協調或調解的,我從第一次開庭審理就告訴我的律師王志工,絕對不與他調解,希望盡快了結此案,感謝你的支持!
方珍壽審判長回復:好的,下周來拿。
在郭先生的一再催促下,方珍壽審判長終于于2015年3月31日讓郭先生的代理律師過去領取一審判決書了。
當郭先生拿到判決書后發現,盡管莆田中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被告王奇、王少霞應向郭先生還款本息共計2000多萬元,王偉偉、莆田天一祥工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該判決書的落款時間竟然是“2015年1月30日”。
也就是說,這份判決書早在2015年1月30日就已作出,其被方珍壽審判長整整扣押了兩個月。方珍壽審判長為什么要扣押判決書?其目的何在?接下來他用事實給出了答案。
方珍壽審判長在向郭先生送達該判決書的同時,還送達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15年3月30日的(2014)莆民初字第52-5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解除了對被告王奇、王少霞、王偉偉、莆田天一祥工貿公司等人名下所有財產的保全查封。而為此提供反擔保的資產,竟然是王偉偉通過保全異議、經莆田中院(2014)莆民初字第52-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查封的“商場”。方珍壽審判長翻手為云覆手為雨,其玄機何在?
原來,被方珍壽審判長用裁定解除保全查封的被告王奇所有的6套房屋及8個車位、被告王少霞所有的2套房屋、被告王偉偉所有的2套房屋,全都是郭先生首封且很容易通過司法拍賣變現的優良資產。
而用于反擔保的“商場”,購房人王偉偉、張雨生僅僅支付了30%首付款,且此前該商場就因涉及其它兩起案件已被莆田中院兩次查封、涉及另外三起案件被涵江區人民法院三次查封,這已經是一塊爛得掉渣的不良資產,郭先生根本沒有可能對該商場申請強制執行。
前面提到,方珍壽審判長早在2015年1月30日就已經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但在其作出判決兩個月后的2015年3月30日居然還伸手為被告作出解除所有財產保全查封的裁定。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的2015年3月31日這個時間點來看,方珍壽一直全心全意在為被告王奇等人提供無微不至的服務,只要王奇一下指令,他就立即作出裁定解除王奇等人名下的財產保全查封,并同時送達判決書和裁定書。這算是什么行為?這是赤裸裸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判決書送達后,上訴期限內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就此生效。但這個時候方珍壽法官又玩起了花樣,他以“協調王奇還款”為由進行拖延,這一拖就拖到了2015年7月30日,拒不為郭先生出具判決書生效證明,致使郭先生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判決書送達到被方珍壽法官拖延的四個月里,王奇等人又在做什么呢?原來,在方珍壽為他們作出解除財產保全查封的裁定后,他們緊鑼密鼓地用剛剛解封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進行貸款。至2015年7月30日,王奇等人的抵押貸款已全部辦理完畢,原被郭先生申請查封的房產已全部抵押給了銀行。
眼看大功告成,方珍壽法官終于為郭先生簽發判決書生效證明,拿到該生效證明的郭先生,立即向莆田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莆田中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莆執字第203-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執行人王奇、王少霞、王偉偉、莆田天一祥工貿公司等人的財產,但這次執行查封全都是“輪候查封”,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早已抵押給了銀行,銀行才是該財產的優先受償人。
而作為提供反擔保的王偉偉、張雨生僅僅支付30%首付款的“商場”,不僅就已被莆田中院、涵江法院五次查封,而且還被房產出讓人起訴,不管怎樣都輪不到郭先生分配該“商場”的剩余價值,當然該商場30%的份額也不可能存在剩余價值。因此,在方珍壽法官的徇私枉法作用下,郭先生費盡周折拿到的生效判決,完全等同于一張“法律白條”。
法學專家:人民法院應給予國家賠償
從方珍壽法官作出上述判決至今已近十年過去,經判決確認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罰息已超過5000萬元,由此給郭先生造成了5000萬元的經濟損失,這還包括受該案影響帶來的其它間接損失。
在郭先生經濟損失超過5000萬元的情況下,徇私枉法的方珍壽又受到了什么懲罰呢?
據了解,在郭先生向相關部門舉報方珍壽徇私枉法后,方珍壽于2016年6月29日被免去莆田中院民三庭副庭長職務、2017年4月28日被免去莆田中院審判員職務,爾后被下調至莆田市涵江區法院擔任普通法官。后來,方珍壽干脆辭職下海了。
法學專家指出,從案件事實來看,方珍壽法官的上述行為屬于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且該濫用職權行為已給郭先生造成5000萬元的經濟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已涉嫌職務犯罪。因此,建議紀委監委、檢察機關等部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偵查。
同時,關于郭先生因方珍壽法官濫用職權、枉法裁判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那么,接下來方珍壽會受到立案調查嗎?郭先生能夠得到國家賠償嗎?對此,我們將進一步關注!(轉載于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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