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建設公司與劉某(56歲)簽訂了《協議》,約定了劉某的被拆遷房屋面積,拆遷補償款等事項,并約定“涉及的獨居孤寡老人(無子女),除享受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積外,另可增加40平米安置房建筑面積,按照回遷均價,2000元購買。”劉某主張其已喪偶且其兒子已表明不再履行贍養義務,應享受相關待遇并發生爭議。
也迪律師解答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符合獨居孤寡老人(無子女)的認定標準。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劉某簽訂《協議》時年齡未達到六十周歲,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老年人;其次,劉某自述其有兒子,并不符合“無子女”的認定標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故即便其兒子已表明不再履行贍養義務,該法定贍養義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該聲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不予采納;最后,盡管拆遷公司出具的各類文件對獨居孤寡老人(無子女)的具體認定標準并無明確規定,但從文意解釋角度,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認定劉某并不符合該規定的認定標準。據此,劉某要求按照獨居孤寡老人標準進行補償,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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