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一份求助信在網上流傳,求助人是龐某某。他說,他是一名貨車司機,住S省,平時寫寫自媒體文章,還被聘為S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員。然而,如今卻因發貼,被T省Z縣公安定為涉嫌尋釁滋事罪網上追逃,只能向律師和媒體求助……
有媒體朋友把這封求助信轉到微信群,我的朋友龔華律師看到后,在北京第一時間表示,愿意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我看到后,在南京隨即響應。
我們聯系龐某某本人,了解情況后,初步判斷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決定做無罪辯護。
我和龔律師,一南一北,共同合作,一起做點有意義的事情。
網絡發帖監督執法,惹來跨省抓捕
據龐某某陳述,2022年8月23日,龐某某接到微信網友T省貨車司機何達(化名)反映稱,當天,何達駕駛汽車在Z縣由南向北行駛,看到路中間交通執法人員很多,旁邊停了一輛大貨車,何達就采取制動,結果追尾貨車左后方。隨后,何達拍照、拍視頻,認為交通執法人員違規上路追車,大貨車停車后,交通執法人員沒有擺放安全提醒設施,導致后車追尾。何達和交通執法人員發生爭執。
2022年8月23日,龐某某出于監督政府部門規范執法的心態,出于關注社會的熱心,并對何達說“千萬不能有假”、“必須說真實事實”后,在沒有收取財物的情況下,用本人注冊的微信公眾號,編發《Z縣交通執法太厲害,上路追車還打人》,附有何達提供的視頻、現場照片等證據。8月25日,編發《向Z縣縣委書記反映交通違規上路追車導致車禍,惱羞成怒搶手機打人》。8月31日,編發《致信市委書記,Z縣官官相護說瞎話辦假事敷衍老百姓,請嚴懲》。9月5日,龐某某將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刪除。
此后的一天,龐某某得知自己被網上追逃,于是在網上求助,隨即龔律師和我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2023年1月30日,大年初九,龐某某在S省親戚家中參加婚宴,被T省Z縣公安跨省抓捕、刑拘。
會見龐某某,核實案件情況
剛過春節,我和龔律師雖然事務繁雜,還是想著盡快去Z縣看守所會見龐某某,和公安機關溝通取保候審、撤銷案件事宜。由我先去第一趟,龔律師去第二趟,然后聯合再去第三趟……直到解決問題。
二月初,我開車前往五百公里外的Z縣,會見龐某某。沒想到看守所工作人員和我說,要把辯護手續先交給辦案機關,經過辦案機關同意,才能會見。工作人員還說,他們一直都是這樣的。
我說,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類案件的律師會見不需要辦案機關同意。
經過據理力爭后,看守所工作人員提供辦案民警電話,我打電話給民警,希望民警和看守所工作人員打個電話,方便我們會見。
民警說,你先來交一下辯護手續,就可以會見了。
此后,總算會見到龐某某。龐某某性格剛硬,雖然情緒有點低落,仍然堅稱自己無罪。我和他核實情況,同時安慰他,我們會全力為他辯護。
和辦案民警溝通,堅持無罪辯護
回酒店后,我加班加點研究龐某某案,越研究越堅定無罪辯護的思路,進一步撰寫法律意見書。
第二天,我和Z縣公安局辦案民警當面溝通。我說,這是我們公益代理的案件,我們認為不構成犯罪,希望公安機關能夠撤銷案件。
辦案民警態度客氣,用了一個詞“熱心過度”來形容龐某某。
我馬上回應,作為一個公民,熱心關注社會是好事,就怕人人都變得冷漠。
我說,Z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執法有待進一步規范。龐某某發布的內容以現場視頻和照片為主,輔以監督政府部門的評論性文字,不屬于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龐某某多次在微信提醒何達“千萬不能有假”、“必須說真實事實”,已經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屬于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進行散布的情形。龐某某的微信文章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龐某某不具有尋釁滋事犯罪的主觀故意,而是出于監督政府部門規范執法的善意。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的權利,司法機關應當予以尊重,不能動輒因言獲罪。
一、Z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執法有待進一步規范,應當允許網民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提出,規范公路貨運執法行為。推動依托公路超限檢測站,由交通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單獨實施處罰記分的治超聯合執法模式常態化、制度化,避免重復罰款,并盡快制定可操作的實施方案,在全國范圍內強化督促落實。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至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貨車應主動配合進站接受檢查。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提出,對于地處省際、多條國道或省道交匯點、貨物運輸主通道的超限檢測站,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駐站聯合執法,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檢測車輛裝載情況并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單獨實施處罰和記分。
國家層面在推動由交通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單獨實施處罰記分的治超聯合執法模式常態化、制度化,Z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有可能存在單獨執法情況,存在沒有擺放安全提醒設施的情況,存在態度不當、和何達發生爭執和肢體接觸的情況,執法有待進一步規范,應當允許網民監督。
Z縣熱線辦理官方2022年8月30日回復顯示,交通執法大隊工作人員與何達發生肢體接觸,后何達的手機被交通執法人員交由派出所人員手中,后返還。換而言之,“發生肢體接觸”、搶奪手機,以及視頻中何達衣服受損,都顯示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可能存在執法不當之處。
二、龐某某發布的內容以現場視頻和照片為主,輔以監督政府部門的評論性文字,不屬于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龐某某發布的微信文章,以何達提供的現場視頻和照片為主,且龐某某沒有剪輯,沒有隨意拼接、斷章取義。這些都不是虛假信息。
龐某某在微信文章中,除了視頻、照片,還有一些評論性的文字,是評價性觀點。例如,“希領導關注、嚴懲,凈Z縣執法環境,給人民安全”,“Z縣交通執法亂象引起公憤,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可惡可恨可悲可嘆啊,期待Z縣交通執法和派出所公開執法記錄儀,讓公眾監督,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書記,看似小事,如果不秉公執法可能引起民憤,希望書記能嚴查此事,還原真實事實,讓老百姓安安全全放心生活,人民的公仆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有權任性,欺騙欺壓百姓的”。
最高人民法院肖輝在《人民司法》發表《尋釁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一文表示,如果只有對事實的評價性觀點,即使評論是帶有偏見的,甚至是歪曲了客觀事實,也不宜認定為虛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肖輝《尋釁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一文還表示,虛假信息的內容包括全部虛假和部分虛假,其中部分虛假要求對關鍵性信息進行了篡改,如事件的起因、政府處理的情況。如果基本事實是存在的,只是對細微末節或者不重要的環節進行了改編,不宜認定為虛假信息。
本案中,龐某某并沒有對關鍵性信息進行篡改,相反地,還在微信文章貼出了Z縣官方的回復。換而言之,各方信息相對較為全面,達成一定程度上的平衡。龐某某還在微信說,“能記住后來的那個警察名字或者警號吧,好同志咱也得表揚”,“(警察用自己的錢給我買水)好同志”。
“Z縣熱線辦理”2022年8月30日回復稱,2022年08月23日13時41分,交通執法局郭某撥打110報警稱:其在執法檢查,一輛貨車駕駛員拒不配合工作。派出所工作人員出警到達現場后了解,Z縣交通執法大隊在查處違章車輛過程中,違法車輛駕駛員不配合執法工作,民警到達現場時該違章車輛駕駛員已自行離開。Z交通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在拖離車輛過程中,何達駕駛的車輛與該車輛追尾,后交通執法大隊工作人員與何達發生肢體接觸。后何達的手機被交通執法人員交由派出所人員手中,核實該手機機主身份后,派出所工作人員將該手機返還給何達。已和當事人溝通,當事人表示滿意。
“Z縣熱線辦理”2022年8月30日回復稱,Z縣交通運輸局對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落實,整個執法過程中,交通運輸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執法過程規范,無搶奪手機及毆打當事人的行為,全程都有執法記錄儀錄像,追尾交通事故問題,由交警部門處理,當事人何達在網絡上歪曲事實、惡意抹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辦理人王某已經與來電人聯系,來電人表示理解。
Z縣熱線辦2022年08月31日回復稱,Z縣交警大隊對反映問題進行調查落實,辦理情況是,經查,該案已按法律程序處理完畢。辦理人莊某通過電話與訴求人進行溝通聯系,其表示理解。
三、龐某某多次在微信提醒何達“千萬不能有假”、“必須說真實事實”,已經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屬于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進行散布的情形。
在龐某某和何達的微信交流中,龐某某多次和何達說,“記住必須說真實事實,不然發出來有可能追究責任”,“你對你說的保證據實,并對你所說承擔后果”,“敘述清清楚楚,千萬不能有假”等。
龐某某還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核實,他問何達,“把發生地點和時間,還有你的電話,用文字具體敘述一遍”,“派出所怎么說”,“打你的是幾個人,打的程度如何”,“具體打人是因為什么,誰打的你”,“第一個是誰,因為什么打人”,“有完整視頻嗎,能否具體敘述一下經過,還有當事人聯系方式”,“那是運管還是路政”等。
因此,龐某某編發文章前已經盡最大努力核實,已經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屬于編造虛假信息的情形,不屬于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進行散布的情形。
龐某某不是司法機關,沒有公權力賦予調查的權力,不能苛求龐某某的文章達到百分之百的準確,不能過高要求普通網民龐某某對所發布的信息的審查程度。綜合龐某某的身份、職業、生活經歷等因素,龐某某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不屬于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進行散布的情形。
四、龐某某的微信文章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犯罪屬于結果犯,要求必須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才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變動解釋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要根據刑法立法本意做限制性理解,換而言之,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不僅指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評論等造成的網絡秩序混亂,同時也要求造成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等現實社會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
首先,從信息傳播范圍來看,龐某某的三篇微信文章并沒有被大量轉發、評論。9月5日,龐某某就將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刪除,沒有造成廣泛影響。
其次,“Z縣熱線辦理”官方在2022年8月30日、31日均予以回復,相當于“公開辟謠”,且沒有造成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等現實社會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肖輝《尋釁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一文表示,如信息被及時、有效地刪除,未被大量轉發、評論、報道,未造成廣泛影響的,或者政府部門或其他權威機構僅在發布虛假信息后進行了公開辟謠,均不宜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辯護人認為,龐某某符合該情形,不宜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五、龐某某不具有尋釁滋事犯罪的主觀故意,而是出于監督政府部門規范執法的善意。
根據司法解釋,尋釁滋事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這自然是具有主觀惡意。而本案中,龐某某作為公民,出于監督政府部門規范執法的善意,出于關注社會的熱心,發布微信文章,不具有尋釁滋事犯罪的主觀故意。這是人民群眾內部的矛盾,不是敵我矛盾。
六、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的權利,司法機關應當予以尊重,不能動輒因言獲罪。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對于龐某某出于善意的批評,政府部門應當予以包容,司法機關應當予以尊重,不能動輒因言獲罪。
媒體報道,引發社會關注
和辦案民警溝通過后,我又前往Z縣檢察院遞交《法律監督申請書》。我和檢察官說,公安局對龐某某違法違規刑事立案,請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糾正意見,督促盡快撤銷案件。
幾天后,龔律師也趕赴Z縣,會見龐某某,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溝通,遞交法律意見書。
期間,我們多次討論,怎么更好地推動辯護。龐某某是S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聘請的信息員,本來就有監督交通執法工作的職責,結果因為網絡發帖監督T省交通執法人員的行為,被T省Z縣警方跨省抓捕,這點很魔幻。
有些案件存在重大問題,同時具有一定的新聞價值,具有一定的社會關注度,這時候可以借助媒體輿論監督報道,推動案件良性發展。當然,在這過程中,要注意實事求是,要注意規范化。
龐某某尋釁滋事案,我們要真誠感謝媒體及時報道,燕趙都市報縱覽新聞首發,隨后多家媒體跟進。短短幾天,案件從無人知曉,到網絡關注、輿論沸騰,媒體界、法律圈火熱探討。
我們預判案件很快會出現轉機。果然,2月17日,Z縣公安局在對龐某某刑拘18天后,決定取保候審。
當天,公安局發布通報,針對媒體報道“男子網上發文質疑交通執法有違規遭警方跨省抓捕”一事,市公安局已派出調查組全面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
取保候審后,終止偵查
龐某某被取保候審是重大進展,但我們認為還不夠,我們希望能夠爭取無罪,我們堅定做無罪辯護。
4月10日,我和龔律師再度前往Z縣公安局。這時候,辦案民警非常客氣。我們不卑不亢地表達法律意見,建議公安機關盡快撤銷案件。隨后,我們前往檢察院,再度申請法律監督。
2023年4月28日,Z縣公安局對龐某某決定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二千元,并作出《終止偵查決定書》,經查明,龐某某不夠刑事處罰,現決定終止對龐某某的偵查。
這期間,發生一些事情。不管如何,只要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們哪怕受點委屈,也無怨無悔。
至此,我們公益代理的龐某某網絡尋釁滋事案,以無罪告終。龐某某向我和龔律師贈送錦旗,“一身正氣為民解憂,俠肝義膽勇往直前”。我們會繼續努力,不斷前行。我們深知,律師除了要光明正大地賺錢養家,還要有社會責任感。我們深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是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就是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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