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刑事判決應當加強釋法說理
刑事判決是否體現法律精神,是否體現公平正義,能否為社會公眾接受,全部體現在“釋法說理”部分。
釋法說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在我們檢索的案例中,發現釋法說理部分較少,基本上都會載明已將事實查明,并且引用適用的法律規定。但就事實與法律之間的銜接,或者說事實是如何契合法律規定的,論述較少。這就讓民眾看到判決后不明就里,甚至被告人都無法信服。如果一份判決連專業人士都需要結合辦案經驗聯想事實與法律是如何契合的,對于普通民眾而言,更難以理解,也不能實現刑法懲罰與教育的社會功能。
筆者認為,一份判決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實,就爭議的焦點重點論述,有的是事實問題,有的是法律適用問題,在此基礎上充分聽取訴辯雙方的觀點,在此基礎上進行論述。
刑事判決應當是一個基本的三段論問題。比如:
大前提:故意殺人要處以刑罰。
小前提:張三故意殺人了。
結論:張三要處以刑罰。
在這個典型的三段論中,結論是如何得出的呢?
就刑事審判而言,需要證明的事項很多,首先需要論證張三殺人的事實,比如殺人工具、作案時間、拋尸地點等客觀事實,此類事實需要以證據為根據。法律要求的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契合的行為事實必須查明。
其次需要審查張三殺人有沒有故意,是否是正當防衛、年齡有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屬于意外事件,或者是否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事實,也當然需要查明。這是違法性和有責性的例外審查,以排除不應當處以刑罰的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小前提中的事實需要查明,以確定是否與大前提中的法律規定契合,而且也要查明是否具有排除違法和責任的情形。
查明事實之后,就要就爭議焦點組織訴辯雙方充分辯論,比如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是否屬于故意等,最終體現在判決書中。說理部分就是對爭議焦點,以及法庭認為需要查明的事實或者問題進行論述。同時要對事實與規定如何契合(為何適用該法律規定)進行說理,得出構成犯罪、處以刑罰的結論。
論述就需要解釋,解釋要有方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2021〕21號)明確,司法文書要運用文義、體系、目的和歷史的解釋方法,目的是增強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就我們檢索的很多案例而言,確實很多不盡如法律規定的地方,主要是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羅列,然后直接引用法律規定,并以“本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某某犯罪”,然后再說明量刑的情節。對于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并無論述。
比如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我們認為至少需要論述這兩個基本事實,第一行為是否具有欺騙性,包括以“經營”為幌子的事實和論述。第二計酬返利的上下線關系及隱瞞營利來源問題。當然還有關于層級、人數等問題,即對有爭議的問題均應逐一論述。
如果判決直接略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很難使人明了,無法體現刑法功能。
建議:對于有爭議的案件還是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0號)和21號文的規定,加強釋法說理,如此這般,一份刑事判決有理有據,才能體現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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